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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托兒所組織規程
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立各托兒所(以下簡稱托兒所)置所長,承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托兒所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保育組:兒童保育、衛生保健及社會工作等事項。
二、 行政組:招生、兒童入退所、資料統計、總務、採購、出納、文書、檔案、財產管理、研考、資訊、膳食供應及環境維護等事項。

第四條
托兒所置組長、組員、護理師、助理員、保育員、書記。
第五條
托兒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托兒所置會計員,專任或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九條
托兒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托兒所擬訂,報請本局核定;丙表由托兒所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