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為加速處理行政救濟案件,提升辦理品質,並疏減訟源,特訂定本要
點。
二、 依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
三、 每年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辦理。
四、 獎懲對象為法務科復查員、股長、科長。
五、 所稱撤銷、變更案件,指本局之課稅及罰鍰處分,經復查或訴願決定撤
銷或撤銷重核之案件,但因法令變更者除外。
六、 計分標準:
(一) 每人每年給予基本分六十分,並依本要點之規定加、減計分,按年
考核。
(二)加分如下:
1、復查員簽擬撤銷、變更意見,經決議撤銷、變更者,復查員
每案加四分,股長、科長同意復查員意見者每案加O.五
分。
2、復查員簽擬維持原處分,股長、科長簽擬撤銷、變更意見,
經決議撤銷、變更者,股長、科長每人加五分。
3、經決議撤銷、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計分:
(1)課稅(違章)主體記載錯誤。
(2)課稅(罰鍰)金額計算錯誤。
(3)重複課稅。
(4)所據法令修改。
4、復查員、股長、科長簽具不同意見,未為復查委員會所採行
者,免予加減分。但簽具之意見與訴願撤銷理由相同者。
該復查員、股長、科長每人加五分。
(三)訴願決定撤銷、變更案件,係因原處分適用法令錯誤或未經調查致
與事實不符,每案減分如下:
1、復查員減五分,股長、科長每人減一分。一年內重複發生
者,復查員減七分,股長、科長每人減三分。
2、撤銷重核案件,未針對撤銷原因確實重查,即維持原處分
者,復查員減九分,股長、科長每人減五分。
七、獎懲標準:
(一)復查員全年累計積分九十分以上,第一名記功一次;第二名嘉獎二
次;第三名嘉獎一次。
(二)股長、科長全年累計積分九十分以上,股長嘉獎二次;科長嘉獎
一次。
(三)復查員全年累計積分未達六十分,申誡一次。
(四)復查員申誡一次達三人以上,股長、科長各申誡一次。
八、協談案件經納稅義務人撤回復查申請或同意不再提起訴願,其敘獎標準如
下:
(一)復查員全年辦理協談並作成協談紀錄達十件以上者,第一名記功一
次;第二名嘉獎二次;第三名嘉獎一次。
(二)全年辦理協談並作成協談紀錄達四十件以上, 股長嘉獎二次;科長
嘉獎一次。
九、復查員辦理行政救濟案件,全年勝訴之件數占行政法院當年度判決件數比
例在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達者百分之八十五者嘉獎一次;百分之八十五
以上,未達者百分之九十者,嘉獎二次;百分之九十以上者,記功一
次。
十、復查委員會之決議顯無理由,經簽准提會覆議更正者,計分比照本要點第
六(二)、(三)點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