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本市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名額配置標準之合理、客觀,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基準。
二、
本基準所稱各地政機關,指本府地政局測量科及所屬地政事務所。
三、
各地政機關測量組之設置,測量科以編制技士、技佐職稱並歸列測量製圖職系者,地政事務所以編制技士、技佐、測量員職稱者,計算測量組數。
四、
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配置依測量組數核計,由本府視財政狀況及業務實際需要核實配置,每組應配置二人。
五、
各地政機關依本基準增加測量助理名額,應由現有測量臨時人員或具有「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第七點條件之現有人員轉化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