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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執行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考評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行政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之評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受考評對象為執行本方案之本府交通局、建設局、教育局、新聞、本市警察局、臺中區監理所及相關業務執行機關


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應於每年年度終了之次年一月底前執行年度初評作業,並應需要得聘請傳播媒體代表及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組成初評小組,並由 市長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初評小組就本方案提經上級核定之工作計畫所定工作項目執行成辦理初評作業。


四、各受考評對象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規定,於每次初評前提報自我考評報告一式二份,作為初評之書面參考資料。


、初評結果,由本府研考會彙整各初評委員所提之優、缺點及改進建議事項,依程序報奉 市長核定後,函發相關業務執行機關針對初評報告所列各項缺失及改進建議事項加強辦理,並由各相關業務執行機關依據獎懲規定辦理獎懲事宜,並於二月中旬前提報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備查


六、本府於每年度初評作業後,得對本府受考評對象相關人員之執行成效辦理獎懲。
前項獎懲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成績九十分以上者列優等,記功一次。
(二)成績八十分以上者列甲等,獎勵標準如下:
1.分數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嘉獎二次。
2.分數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嘉獎一次。
(三)成績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列乙等,不予獎懲。
(四)成績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列丙等,申誡一次。             
前項相關人員為主辦機關首長、主管、主辦人員,協辦人員得比照上述獎懲規定辦理。


七、行政院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年終視導之獎懲,經行政院考評後,得按其績效辦理獎懲事宜,同時為鼓勵本府各機關積極辦理各項計畫以爭取佳績,得按其出力程度及對總成績之貢獻程度酌予適當之獎勵,其獎懲之獎度、額度,由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邀集研考會、人事處及相關機關研商後,由道安會報辦理後續獎懲事宜。


八、本要點第三點組成之初評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府外人員得支領出席費,本項所需經費由本府研考會相關預算項下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