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第四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指縮短專長學科學習年限或
縮短各該教育階段規定之修業年限。
三、本要點所稱縮短修業年限實施對象,指就讀臺中市中等以下學校之資
賦優異學生。
四、各校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訂定校內資賦優
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以辦理校內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
限事宜。各教育階段之適用科目為語文、數學、社會及自然學習領域
之相關學科。
五、各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畢
,鑑定程序如下(如附表三):
(一)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及學生意願由班級導師、任課教師
或家長向學校推薦。
(二)各校組成甄別小組召開甄別會議,審議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
年限案,並辦理甄別作業;如縮短修業年限包括不同教育階段者,
應邀集學區內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的學校代表為甄別小組成員。
(三)各校召開特推會審查,並將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申請表(如
附表二)、甄別資料與結果併會議紀錄函送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
下簡稱本局)備查。
六、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其甄別鑑定內容應包括
下列項目:
(一)資賦優異鑑定證明:通過臺中市資優鑑定核定公文日期及文號。
(二)教師之觀察紀錄:觀察期至少一年之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科(學
習領域)或學藝競賽成績及其教師觀察評語與建議等具體事項。
(三)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觀察期至少一年之學生家居生活情形、學習
狀況、親子互動情形及其家長管教態度等具體事項。
(四)學科(學習領域)成績紀錄:含學生之學科(學習領域)歷次學期
成績及校內各項評量成績。
(五)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紀錄:各校特推會得自行選擇下列二目
之一種測驗施測:
1.使用各校自編測驗:參加欲縮短修業年限年級之縮短修業學科(學
習領域)二次段考,該科成績均達正一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八
十五以上,且受試者原年級該科至少二次段考成績需達正二點五個
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九以上。欲縮短修業年限年級之縮短修
業學科(學習領域)二次段考試卷需採用該年級具有十二個班級以
上之學校段考試卷;受試者原年級段考採用原校段考試卷即可。
2.使用標準化測驗:參加由鑑輔會指定之學科成就測驗。欲縮短修業
年限年級之縮短修業學科(學習領域)達正一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
等級八十五以上,原年級該科需達正二點五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
級九十九以上。
(六)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觀察期至少一年之學生與同儕團體互動情
形及其適應新情境之能力、壓力調適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事項
。
(七)特殊表現紀錄:
1.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或
前三等獎項者。
2.參加學術研究機構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績特別優異
,經主辦單位推薦者。
3.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
料者。
七、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如附表一):
(一)免修課程。
(二)逐科(學習領域)加速。
(三)逐科(學習領域)跳級。
(四)各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五)提早選修高一年級以上之課程。
(六)提早選修高一教育階段之課程。
實施科別(學習領域)為語文、數學、自然、社會之相關學科。
八、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由本局統一辦理,鑑定簡章由本局另
訂之。
九、各校資賦優異學生經鑑定結果合於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標準,應
由學校協調家長或監護人及任課教師共同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學生
學習輔導計畫。內容應包括學生基本資料、甄別測驗記錄、輔導
目標、實施方式、輔導人員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及建議
事項等。於核定縮短修業年限公文到校一個月內擬妥,函送本局
備查。
十、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如需額外經費,
以家長自付為原則。
十一、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學生學習輔導計畫中,包括不同國
民教育階段課程銜接者,得向本局專案申請協調與安排之。如
包括高中職課程,需與高中職學校討論配套措施後始得實施。
十二、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採個案輔導方式處理,加
強與家長溝通。如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
會議,研修輔導計畫,謀求補救。如仍難以改善,則輔導該生
回原年級(原校或原班)就讀或停止加速課程。
十三、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以一年為限。
十四、因縮短修業年限提早畢業之資賦優異學生,其學籍、畢業資格
及升學,比照應屆畢業生辦理,領取畢業證書後,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回歸原校就讀;其入學方式,依普通學生入學方式辦
理。
十五、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甄別工作之測驗或評量耗材費
,由各校自行向學生收費。
十六、原有接受資優班課程之學生,進行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後,應視為普通學生安置,如欲接受資優班課程,需參加資優
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