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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所屬各區衛生所醫療門診收費基準表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項目名稱

內容

備註

診察費

依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

 

藥事服務費

依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

 

藥品費

依進價成本計算。

 

檢驗費

依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

 

診斷證明書

ㄧ、中文診斷書一份50元,每增一份加收30元。

二、英文診斷書一份150元。每增一份加收80元。

 

傷害診斷證明書

一份300元。每增一份加收150元。

 

出生證明書

ㄧ、中文證明書二份(含)以內免費;每增一份加收30元。

二、英文證明書一份100元;每增一份加收50元。

 

死亡證明書

英文證明書每份200元。每增一份加收100元。

 

一般體檢

一、中文體格檢查表每份150元;每增一份加收50元。

二、英文體格檢查表每份200元;每增一份加收100元。

 

預防注射證明書

一、中文預防注射證明書一份20元;每增一份加收10元。

二、英文預防注射證明書一份100元;每增一份加收20元。

 

病歷影印複製

基本費十張以下100元,第十一張起每張加收5元。

 

行政相驗

1,000/次(含中文死亡證明書10份、每加1份增收 10元)。

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免收規費(含死亡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