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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2: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中高齡新進員工個別工作指導獎勵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勞服字第111003202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勞工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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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目的:為鼓勵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事業單位積極協助中高齡新
    進員工之職場適應並穩定就業,以促進中高齡勞動力運用,特訂定本
    計畫。
二、本計畫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就業服務處
    (以下簡稱就服處)。
三、適用對象及資格:
    (一)事業單位於本計畫公告之日後,進用45歲以上中高齡勞工從事全
        時工作或部分工時工作時,指派資深員工進行一對一個別工作指
        導。
    (二)事業單位應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
        校。
    (三)應符合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規定,且實際工作地須為本市轄內。
    (四)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或繳納差額
        補助費。
    前項第一款所稱45歲以上中高齡勞工,係指受僱當日已滿45歲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
    政治團體及政黨。
四、事業單位應事先提出申請,經就服處確認符合資格後方能執行本計畫
    職缺招募,事業單位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個別工作指導獎勵計畫申請表(附件1)。
    (二)個別工作指導獎勵計畫同意書(附件2)。
    (三)事業單位合法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事業單位最近一期其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
        件。
    (五)求才登記表(附件3)。
    (六)個別工作指導導師證明文件。
    事業單位申請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
    未補正者,就服處得不受理申請。
    個別工作指導導師資格為受指導中高齡勞工直屬主管或相關工作經驗
    一年以上之事業單位所屬員工。
五、事業單位申請參與本計畫並獲同意後,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由就服處將所申請之個別工作指導職缺刊登於臺灣就業通網站。
(二)依申請之個別工作指導職缺辦理招募。
  (三)進用中高齡勞工後,填寫進用通知書(附件4)通知就服處。
  (四)中高齡勞工任職後,指派員工進行一對一指導,並撰寫輔導紀錄
        表。
  (五)依法投保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提撥勞工退
        休金及支付雙方所約定之工資。
  (六)接受就服處不定期職場適應關懷輔導訪視 (附件5)。
  (七)指導期間期滿後配合填寫滿意度調查表及接受後續追蹤。
六、受指導中高齡勞工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應接受事業單位指導,並遵守相關作業及管理規範。
    (二)受指導期間配合撰寫輔導紀錄表。
    (三)配合就服處不定期職場適應關懷輔導訪視。
    (四)指導期間期滿後配合填寫滿意度調查表及接受後續追蹤。
七、事業單位申請個別工作指導費之獎勵標準如下:
    (一)僱用全時工作者,獎勵每人每月5,000元;僱用部分工時工作者
        ,獎勵每人每小時30元,不足1小時但逾30分鐘者以1小時計,每
        月最高獎勵5,000元。
    (二)每位中高齡勞工之個別工作指導費,獎勵最長3個月為限,未滿1
        個月者,不予獎勵。
    (三)每一個事業單位合併列計最高獎勵18人次。
    個別工作指導期間之認定,自中高齡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
    險生效之日起算,一個月以30日計算。
八、事業單位應於每位中高齡勞工個別工作指導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並
    至遲於本計畫辦理期程截止前,檢附下列資料送就服處審查及撥款:
    (一)申請個別工作指導獎勵計畫核准之公文。
    (二)請款領據及匯款帳戶資料(附件6)。
    (三)滿意度調查表─事業單位(附件7)。
    (四)滿意度調查表─新進中高齡勞工(附件8)。
    (五)輔導紀錄表(附件9)。
    (六)受指導員工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等文件。
    (七)中高齡勞工受指導期間差勤紀錄。
    事業單位申請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
    未補正者,就服處得不受理申請。
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服處不發給個別工作指導費;已發給
    者,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經查證屬實。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三)未實際僱用中高齡新進員工。
    (四)勞雇雙方(含事業單位負責人)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
        系血親及其配偶。
    (五)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勞工,或勞工於同一雇主或同一
        負責人之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就服處查核。
    (七)其他違反本計畫或勞工法令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事業單位之獎勵資格者,如已受領獎勵金,就
    服處以書面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獎勵金,屆期未繳回,依法移送行政
    執行。
十、就服處依事業單位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認有必要時,得進行實地
    訪查,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十一、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服處申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定基金計
      畫支應,就服處依事業單位申請先後順序核定補助額度,如當年度
      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並公告之。
十二、就服處依業務執行需要,得委託民間機構協助本計畫申請資料審查
      、進用情形追蹤、職場適應關懷輔導訪視、滿意度調查與後續追蹤
      關懷等事宜。
十三、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