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7: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藝術亮點申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文源字第111000430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藝術亮點設置目標:
    (一)透過臺中市政府的輔導與民間業者的創造力,建立廣泛且生活化
        的文化藝術版圖。
    (二)提供在地藝文工作者展覽、發表以及民眾親近參與的新空間。
    (三)塑造優質藝文空間,增進業者經濟效益,並提昇為「文化產業」
        的一環。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臺中市政府
    (二)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三)協辦單位:
        1.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消防局
        2.臺中市各區公所
        3.臺中市藝術亮點
三、辦理時間:
    每年度四月至十一月擇期辦理收件、評選及掛牌,申請收件日期以文
    化局網站公告為準。
四、申請資格:
    (一)凡有心推廣文化藝術活動之餐飲業、文創設計業、百貨業、旅宿
        業、書店及出版業、醫療院所、藝文展示空間、才藝補教業等不
        限型式之業者及基金會均可申請。
    (二)具備每年策劃四場以上之藝文展演、講座等相關推廣活動之執行
        能力。
    (三)展演空間安全且設備適宜。
    (四)建築、消防各項公共安全規定合格,視申請空間大小及性質需檢
        附下列影本:
        1.建築物使用執照。
        2.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公安申報)。
        3.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五)以各營業處所為申請單位,不接受連鎖加盟體系統一申請。
    (六)檢附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影本。
五、評選方式:
    (一)初評:由文化局邀集局內相關科室單位主管及建築、消防主管機
        關與建築師等相關專業人員進行送件﹙書面﹚資料之初評。
    (二)複評:通過初評之業者由建築、消防主管機關及文化局聘請相關
        學者專家進行實地勘驗。
    (三)評選結果除以專函通知外,並於媒體公布。
六、「臺中市藝術亮點」掛牌與推廣:
   ﹙一﹚文化局將協助或輔導「藝術亮點」對於藝文展演等相關推廣活
         動之策劃與執行。
   ﹙二﹚製作「藝術亮點」標誌物,並由本府擇期掛牌啟用。
   ﹙三﹚印製「藝術亮點」文宣、DM等宣傳品,並於文化局出版刊物、
         網站等專題報導各亮點。
   ﹙四﹚安排媒體專訪「藝術亮點」,並聯合宣傳造勢。
七、「臺中市藝術亮點」執行藝文展演之規定:
    (一)每年度辦理四場以上之展演活動,展演內容可視亮點之運作情況
        而適度調整。
    (二)各場活動之請柬、DM、海報等宣傳品可郵寄至文化局,由文化局
        代為發送,文化局將不定期派員參與現場活動。
    (三)年度計畫終了應填具「執行成果報告表」(附件),並彙整後寄送
        至文化局備查。
    (四)「藝術亮點」應與展演者簽訂合作契約書,以明定雙方權責。
八、「藝術亮點」之撤銷:
    以下情況文化局得主動撤銷「藝術亮點」資格:
    (一)掛牌期間不符消防安檢、建物使用規範或其它違反公共安全等政
        府相關規定者。
    (二)未執行每年辦理四場以上藝文展演之規定,或展演內容非屬藝文
        活動。
    (三)藝術亮點地址搬遷、暫停、歇業或更改空間用途,以致與原申請
        條件不符者,亮點應來函文化局取消亮點資格並歸還藝術亮點標
        誌物。
九、申請須知:
    (一)申請文件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二)請於送件時備齊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資料不齊者,應於接到文化
        局通知起一週內補件,未依指定期限內補足文件者,視同資格不
        符。
    (三)送件資料恕不退還。
    (四)凡送件申請者,視同同意遵循本要點之各項規範。
    (五)「臺中市藝術亮點」申請要點暨申請書,請逕自文化局網站
        ﹙http://www.culture.taichung.gov.tw﹚下載。
    (六)文化局地址: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8樓
       ﹙文化資源科﹚電話04-2228-9111分機○○○○○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