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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4: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沒入車輛委託廠商保管及銷毀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交裁管字第102001712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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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以下簡稱裁決處)為辦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沒入車輛委託廠商銷毀作業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於臺中市境內,查獲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應予沒
    入之車輛於道路上行駛者,經警察機關依法舉發,並由公路主管機關
    依法裁決確定應沒入之車輛,由裁決處辦理後續銷毀作業。
三、裁決處管轄之車輛,經警察機關查獲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
    行為,致其車輛經依規定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
    以沒入者,該沒入之車輛,應移送裁決處委託之廠商代為保管及銷毀。
四、委託廠商代為保管沒入車輛時,應逐車加以清點登記、拍照後,將保
    管單、清冊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交裁決處。
五、委託廠商對於沒入之車輛,應集中保管,並保持車輛之完整,不得擅
    自使用或予以矇混變更(含其零件),若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者,應
    自負民、刑事責任;其保管沒入車輛之場所,必要時應以數位錄影設
    備24小時全程監控。
六、委託廠商保管之沒入車輛(含其零件),如發生遭第三人竊取、非法
    變換等情事時,應立即向轄區警察機關報案,並通知裁決處。
    前項遭竊之沒入車輛(含其零件),如未能追回時,其相關賠償事宜
    另以契約定之。
七、裁決處對於沒入車輛之交通違規案件,應於裁決確定後,會同委託廠
    商派員至車輛保管場地辦理點交,並即依程序辦理銷毀作業;如非屬
    應沒入車輛,應由原舉發機關通知各車輛所有人領回。
八、委託廠商執行銷毀沒入車輛前,須先行核對應銷毀車輛之數量、類別
    與清冊所載之內容是否相符,如有疑義,應將沒入車輛移回原保管場
    地,俟查明原因後再行銷毀;經確認無誤後,委託廠商應當場將車輛
    引擎、主要車軸、大樑、車輛外身、汽缸主體、變速器外殼、差速器
    外殼、避震系統、輪圈、煞車系統、動力器具等予以切割或撞擊破裂
    ,使達不堪使用程度後,作成監督銷毀紀錄並拍照存證。
九、委託廠商進行沒入車輛銷毀作業時,應由裁決處(含政風人員)、代
    保管沒入車輛之警察機關及公路監理機關,各依權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裁決處:確認該交通違規案件是否裁決確定,保管單與清冊所
         載之資料是否與移送至委託廠商處之沒入車輛相同。政風人員
         負責監督委託廠商進行銷毀沒入車輛作業之程序(不含主辦人
         員之實質技術事項)。
   (二)警察機關:確認保管單與清冊所載之資料是否與移送至委託廠
         商之沒入車輛相符。
   (三)公路監理機關:確認沒入之車輛於進行銷毀作業後,其車輛引
         擎、主要車軸、大樑、車輛外身、汽缸主體、變速器外殼、差
         速器外殼、避震系統、輪圈、煞車系統、動力器具等均已達不
         堪使用之程度。
十、經銷毀之沒入車輛,由裁決處依廢鐵實際重量,按委託契約約定價
    格售予委託廠商。
十一、銷毀沒入車輛所得之價款,應依規定繳庫,其搬運費用及其他必
      要之費用,由裁決處依相關預算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