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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23: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小額採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研秘字第112000080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研究發展考核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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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小額採購效
    率與效能,並確保採購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係指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案;所稱各單
    位、使用單位及請購單位係指本會各組(室)。
三、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由各單位簽報本會主任
    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逕洽廠商辦理採購,免提供企劃書。惟各
    單位不得意圖規避本要點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前項採購,各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價,並將
    評估結果併同簽報本會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以主管機關規定之優先採購者為優先辦理外,應
    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
    待遇;各單位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內,得基於公
    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五、各單位辦理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應事先
    簽報本會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經核准後始得辦理採購。
    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逾新臺幣一萬元者,須
    有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因故未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
    於簽案或請購(示)單註明。
六、採購及核銷授權決行金額:
   (一)採購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元者,由各單位自行辦理採購,並授
         權單位主管決行;請購程序及憑證核銷程序等均免會秘書室。
   (二)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之採購,應經本會一層長官核准。
七、本要點採購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 
         請購單位填具請購(示)單或簽呈、預算動支簽證、會秘書室
         (五千元以上→採購程序單位)、會會計室(預算控管簽核)
         、經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核章後,始得辦理採購。
   (二)憑證核銷程序:
         請購單位完成採購及驗收後,於原黏貼憑證用紙黏貼發票或收
         據後,連同相關文件(如估價單、簽准公文、物品或財產增加
         單等)依序送驗收證明人(經辦人與驗收證明人不得由同一人
         擔任)-秘書室(五千元以上→採購程序單位)-會計室-主
         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等核章。
八、本會黏貼憑證用紙(請購單)請款單據之驗收人員不得為採購人員。
九、本會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本會接洽
    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前項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血親 
    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