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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23: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受理檢舉或陳情案件保密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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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檢舉陳情案件之保密,鼓勵民眾
    勇於檢舉不法,建立全民監督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政風處。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應指派專責人員辦理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事宜
    ;但組織業務單純之單位(機關)得專案報請本府核准後免指派專責
    人員,由辦理密件公文人員處理。
    前項專責人員應由單位(機關)首長指派具有法律或政風專長人員辦
    理。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受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除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
    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應依下列作業流程辦理
    :
(一)檢舉陳情案件由首長或首長指定之人員啟封後,交由各級收發人員
      登錄後送專責人員辦理。親至本府檢舉陳情案件由政風處或主管業
      務單位(機關)辦理登錄,再依檢舉內容分交辦理。檢舉陳情內容
      涉及他人權利者,其登錄之內容除姓名外,不得顯示檢舉陳情人身
      分辨識資料及檢舉內容。
(二)業務單位(機關)之專責人員接獲具名檢舉陳情案件,經檢視檢舉
      陳情內容除無須保密者,移請業務單位(機關)處理外,應將檢舉
      陳情函件隱去足資辨識檢舉陳情人身分之相關資料,影印送交業務
      單位處理;無法影印者,摘錄內容轉交。
(三)處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承辦人需聯繫或訪談檢舉陳情人時,得請
      專責人員提供檢舉陳情人身分資料,由承辦人自行辦理簽報函件之
      封發事宜。
(四)業務單位(機關)辦理完成之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其檢舉陳情人身
      分資料仍由專責人員保管者,應將答覆函件簽准後空留受文者欄,
      交由專責人員填註寄發。案件歸檔時,由專責人員將檢舉陳情人身
      分資料密封後,送交業務單位(機關)併卷歸檔。
(五)檢舉陳情人親至本府檢舉陳情者,應由本府駐衛警或計畫處為民服
      務科接待人員受理或通知業務單位(機關)專責人員受理,將檢舉
      陳情內容製作為書面資料後,依規定辦理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事宜
      ;檢舉陳情人逕行至業務單位(機關)表明檢舉陳情事由時,則由
      業務單位(機關)自行處理。
(六)檢舉陳情人以電話向本府檢舉陳情者,由總機或受話人員視檢舉內
      容轉至業務單位(機關)辦理。
五、專責人員保管或密封之檢舉陳情人身分辨識資料,非經業務單位(機
    關)首長同意,不得啟封或閱覽;經核准啟封或閱覽者,應於相關文
    件中註明原因、時間及參與人員姓名。
六、檢舉陳情人親至本府製作檢舉陳情紀錄時,應選擇適當場所,並將談
    話音量放低,必要時並得事先告知檢舉陳情人已全程錄音(影)。
七、公文簽辦過程應避免記載足以辨識檢舉陳情人身分之相關文字或內容
    。簽辦該檢舉陳情案件,應以密件簽核。
八、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函覆處理結果時,應予分函辦理,避免將檢舉陳情
    人及被檢舉陳情人併列於受文者正、副本欄位,如需併列時,檢舉陳
    情人欄位不得列出真實姓名,僅書名「檢舉人、被檢舉人;陳情人」
    字樣。
九、函復檢舉陳情人信件,不得使用印有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名稱字樣之
    外封套,以避免於郵遞過程中遭他人窺知檢舉陳情人身分。
十、專責人員或業務單位(機關)發現檢舉、陳情案情外洩、案卷遺失或
    有洩漏檢舉、陳情人身分之虞時,應立即陳報首長,並通知本府政風
    處協助研採補救措施及查明責任歸屬並依法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