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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0: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檢核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2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財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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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市有財產之管理,建立完整財產
    帳、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管單位為本府財政處。
三、本要點受檢核之機關(單位)為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
    下簡稱經管單位)。
四、市有財產管理檢核項目及評分表,由本府另定之。
五、經管單位對市有財產之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財物標準分類、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市有財產
      產籍管理要點及本要點之規定分別設置財產帳、卡、表列管。
(二)財產帳、卡、表應以本府財政處開發之財產管理資訊系統產製,如
      使用其他財產管理資訊系統者,其財產報表應依本府財政處規定之
      格式及配合傳送作業,並備置電子檔,自行清查盤點及辦理自行檢
      核。
    經管單位每一會計年度,至少實施定期盤點一次,必要時應實施不定
    期盤點。
六、經管市有財產如有損毀,應即查明原因,其因經管或使用者之過失所
    致者,經管或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因意外事故或為正常使用自然毀
    損者,應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手續報廢或報損;有
    盤盈或盤虧情事,應分別查明原因,並依規定為財產增減之登記。
七、本府財政處應邀集本府政風室、主計室及經管單位代表一人,共同組
    成檢核小組,並由財政處公有財產科長擔任召集人,辦理市有財產檢
    核。
八、市有財產之檢核方式如下:
(一)定期檢核:由檢核小組每二年實施一次,並於檢核年度十一月三十
      日前完成實地訪查。
(二)不定期檢核:由檢核小組視實際需要,對經管單位作全面或單類財
      產檢核。
    前項第一款之檢核,分為甲、乙、丙三組,市立國小為甲組;市立國
    中、高中為乙組,甲組、乙組以外之經管單位為丙組。
九、經管單位應於檢核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依檢核項目備妥相關資料
    受檢。
十、檢核小組應於檢核後十五日內,評分完畢,撰寫檢核報告,並於檢核
    報告中提出建議改進事項。
十一、檢核成績之配分如下:
  (一)一般作業占四十分。
  (二)管理業務占三十分。
  (三)市有不動產之管理業務占三十分。
     專案檢核項目成績列為特別加減分事項。
十二、檢核之獎懲如下:
  (一)定期檢核結果各組取前三名績優經管單位,由本府公開擇期辦理
        頒獎表揚,並頒發團體獎牌或獎狀。
  (二)績優經管單位,第一名之財產主辦人員記功一次,主管人員及協
        辦人員各記嘉獎二次;第二名之財產主辦人員記嘉獎二次,主管
        人員及協辦人員各記嘉獎一次;第三名之財產主辦人員、主管人
        員、協辦人員各記嘉獎一次。
  (三)檢核結果經管單位有下列缺失者,應由本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
        未改善者,財產主辦人員予以申誡二次、主管人員予以申誡一次
        ,情節重大者予以記過一次:
    1.財產帳、卡、物不符。
    2.年度內未依規定辦理清查盤點或清查盤點績效不彰。
    3.因管理不當,致發生事故。
     4.對已發生之事故予以隱匿或無正當理由,逾一個月始辦理報廢
         (損)手續。
        5.各類財產表報未於規定期限內填送,經函催後,無正當理由仍
          未依限辦理。
    6.其他經檢核小組認定之重大缺失。
十三、推動本要點工作有關人員,得依規定辦理獎懲。
十四、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財政處另定之。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處編列預算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