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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6: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電腦教育訓練推廣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資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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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辦理電腦教育訓練之目的,旨在配合行
    政業務電腦化政策,培養縣政人員必備之電腦操作技能及資訊應用能
    力,以利健全縣政行政資訊系統,達成公務資訊化、服務現代化之知
    識型政府再造目標。
二、依據:
    行政院訂定之「各機關資訊作業委外服務實施要點」,並配合推展本
    府縣政資訊化之需要辦理。
三、訓練對象:
 (一) 本府各局、室主管及員工 (含約僱人員、單工) 。
 (二)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資訊人員及相關業務承辦人員。
 (三) 由各單位視業務需要,遴選適當人員參加訓練。
四、訓練方式:
 (一) 本府自辦:由本府資訊室專業人員或系統開發廠商人員就既有設備
      及應用系統講授推廣,並依統一彙整修訂軍公教人員兼職酬勞及講
      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二) 委外服務:依法擇選資訊教育專業機構代訓之。
五、訓練地點:
    本府電腦教室或委外服務機構提供之場地。
六、訓練重點:
 (一) 電腦作業系統操作技能與應用能力。
 (二) 辦公室應用軟體操作技能與應用能力。
 (三) 本府委外開發系統操作技能與應用能力。
 (四) 電子化政府共通作業之應用能力。
 (五) 伺服器軟硬體架設、維護、操作及應用能力。
七、師資及教材:
    參酌行政院訂定「各機關資訊作業委外服務實施要點」第三、四點規
    定,依政府認定提供資訊服務之機構所提供之師資及教材為原則。
八、訓練經費:
    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經奉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