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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4: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電子郵件帳號申請應注意事項(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資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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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鑒於業務資訊化,全面提昇本府員工承
    辦公務之便利,並加強公文往來及業務溝通之時效,以網路無遠弗屆
    的特性達到政府e化的目標,並充分發揮網路功能,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二、適用對象為本府業務承辦人員。
三、e-mail  辦理窗口:本府資訊室。
四、申請人 e-mail 帳號限於在職期間使用,離職或轉調後予以刪除。
五、新進人員到職時應依臺中縣政府新進人員報到就職須知填寫員工電腦
    網路系統帳號登錄管制表送交本府資訊室,依臺中縣政府新進人員報
    到就職須知規定辦理設定。
六、設定步驟及方法,請參考本府府內網坫 (http://intranet.taichun
    g.gov.tw/taichung/intra.htm)
七、帳號使用注意事項:
 (一) 申請人於填寫電子郵件信箱帳號時,應注意帳號格式如下:
      l.申請人為男性者,其帳號為m加掌型@mail.taichung.gov.tw 。
      2.申請人為女性者,其悵號為f加掌型@mail.taichung.gov.tw 。
 (二) 帳號申請後,由本府資訊室配發密碼,申請人於設定悵號時應自行
      辦理密碼變更手續。
 (三) 電子郵件帳號大小預設為 5MB。
 (四) 申請人不得將帳號借予他人或從事違法行為使用,如經發現違規使
      用情形,得不經通知即關閉/停止使用者帳號,並視情節程度,依
      第八點第三款規定辦理。
八、違規事項及處理:
 (一) 所申請之電子郵件服務僅提供申請人因承辦公務使用,除請申請人
      應盡管理該帳號正當使用之責任外,並應依臺中縣政府各單位資訊
      安全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 嚴禁利用電子郵件發送機密性文件或騷擾他人及散播色情、電腦病
      毒、盜版軟體、MP3 音樂、非法程式等情事,如涉有法律責任由該
      申請人及其所屬單位負責。
 (三) 本府資訊室將不定期抽檢,如發現有違規情事,除知會申請人及立
      即停止該帳號使用權利外,並依違規情節程度,簽請懲處。
 (四) 帳號於開放使用後,每封信件即代表本府,申請人務必遵守相關規
      定,違者自負法律責任。
九、本注意事項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