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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1: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讀書會設立暨輔導獎勵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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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社會通識教育,並落實終身學習
    ;倡導讀書風氣,達成心靈改革,邁向書香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讀書會之定名:
    讀書會應定名為「○○○ (機關、團體、社區或其他名稱) 讀書會」
    或其他適當名稱,位於同一處所或相鄰之機關團體社區得聯合籌組讀
    書會。
三、讀書會之籌組
    機關、團體或社區得針對成員或民眾需求,籌組讀書會,公開徵募會
    員,推展讀書會活動,其籌組程序如下:
 (一) 經由機關、團體或社區負責人之指派或個人之主動發起,由三人以
      上組成籌備委員會,並召開籌備會議。
 (二) 籌備會議應先研議讀書會實施計畫草案,並提讀書會成立大會討論
      。
 (三) 讀書會成立大會之召開,應邀請本府及當地鄉 (鎮、市) 公所派員
      列席,並將讀書會成立大會之會議記錄送本縣文化局 (以下簡稱本
      局) 備查。
四、讀書會之登記
 (一) 讀書會實施計畫草案經提成立大會通過後,應於一個月內將讀書會
      實施計畫及申請登記表 (如附件) ,函送本局申請成立登記。
 (二) 籌組讀書會之機關、團體或社區,以向本局辦理登記為原則。但其
      會員住所所在地跨越兩縣 (市) 以上者,得逕向國立台中圖書館或
      國立社會教育館辦理登記。
 (三) 本局於接受申請登記後,函轉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備
      查。
五、讀書會之活動
 (一) 讀書會活動應符合讀書會設立之目標。
 (二) 讀書會於每年開始後,應將該年工作計畫或活動內容函送本局備查
      ,本局得視實際需要函轉上級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或邀請派員指導。
 (三) 讀書會每月聚會以二次為原則,不得少於一次,聚會內容得依各讀
      書會之特色及會員共識,依多元化方式進行,如安排書籍研讀、影
      片欣賞或聘請學者專家指導。
六、讀書會之財務
 (一) 讀書會活動所需經費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如經會員大會同意,亦得
      接受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之損助。
 (二) 讀書會應指定專人詳列財務收支,並定期公開徵信。
七、讀書會之輔導及補助
 (一) 定期辦理讀書會領導人培訓,以培養優秀之讀書會領導人。
 (二) 本局對依規定登記成立之讀書會辦理活動時,得酌予補助鐘點費及
      購書費,向本局申請補助應備妥活動計畫表及經費概算表等相關資
      料。
 (三) 各讀書會得將其資料、活動訊息等彙送本局圖書管理課備查。
八、讀書會之獎勵
 (一) 以依規定向本局登記滿一年以上之讀書會為獎勵對象。
 (二) 辦理績優之讀書會或個人,由本局公開表揚,或薦請本府、行政院
      文化建設委員會公開表揚。
九、讀書會若連續三個月未聚會或聚會內容經查與成立宗旨不符屬實,即
    停止相關獎勵與補助。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