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8: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立文化中心組織規程(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7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組織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中縣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中縣立文化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置主任一人,承文化局長之命,綜
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推廣組:推廣、宣傳、編印刊物及辦理有關文化活動等事項。
二、展演組:收集、陳列、保存文物及展覽、音樂、戲劇、舞蹈活動等事
    項。
三、總務組:文書、庶務、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各組事項。
四、圖書組:收集、整理、保存各項圖書資料及推廣資訊服務等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置秘書、組長、組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臺中縣文化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
辦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縣文化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定之。
第 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