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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0: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補助或委辦經費原始憑證審核注意事項(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主計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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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對接受本府補助或委辦之機構各項經費
    原始憑證之審核,除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相關會計審計規定外
    ,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所有經費之支出,均應依核定之計畫項目執行,並取得原始憑證。原
    始憑證包含發票(收執聯)、小規模營利事業收據、個人收據及其他
    適當憑證(例如機票、薪資清冊、郵電憑證、水電憑證、保險費憑證
    …等)。
三、原始憑證應有經辦、會計及主管人員之簽章。
四、原始憑證為發票或小規模營利事業收據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填妥買受人名稱全銜及統一編號(不適用者免填)。
(二)填妥實際交易時間(含年、月、日)。
(三)開立發票者,應蓋妥具備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之統一發票專用章;開立收據者,應填妥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統一
      編號、蓋店舖章及負責人私章。
(四)填妥品名、規格、數量、單價及金額(除收銀機發票外應有大寫)
      ,數量乘單價後應等於總額。
(五)收銀機或計算機開具之統一發票,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若未輸
      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
      一發票專用章。若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
      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或蓋章,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
      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六)收據或發票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如有書寫錯誤,應由原出具
      者劃線註銷更正,並於更正處簽名證明。但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
      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另行開立。
五、原始憑證為接受補助或委辦機構以外之個人出具之收據者,應注意下
    列事項:
(一)載明受領事由、金額、立據日期。
(二)應有立據人之簽名或蓋章及身分證字號。
(三)應辦理所得稅扣繳者,如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二仟元者,而
      免予扣繳者,仍須列單申報。
六、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具原立據人加蓋印章證明
    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
    原因,並簽名。支出憑證及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如因特殊情形
    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
    請款。
七、原始憑證非屬第四點、第五點之類型者(例如機票、郵電憑證、水電
    憑證、保險費憑證…等),應注意載明買受人名稱、買受事由、金額
    及日期不得有擦刮、挖補、塗改、鉛筆書寫及墨跡不勻等情形。
八、下列支出應取得原始憑證,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郵費:購買票品證明單。
(二)印刷書本:封面影本。
(三)出席費:開會通知單或會議簽到表影本。
(四)講座鐘點費:授課時間表。
(五)工程支出:招標、合約、驗收、使用執照影本等憑證,並核對內容
      相符。
(六)財物支出:採購、合約、驗收等表單,並核對內容相符。
(七)外幣支出: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八)個人所得支出:扣繳憑單影本或已扣繳證明。
(九)旅費支出:出差報告單及旅費報銷單。
九、相關檔案請受補助或委辦機構,依補助或委辦計畫別作有系統之歸類
    ,並依法完整保管,以備查核。
十、原始憑證及相關憑證,應請受補助或委辦單位先行自我檢查(如附表
    )後,按計畫別裝訂成冊並依序編號。
十一、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