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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4: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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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升縣轄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
    濟發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特設置臺中縣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
    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二)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三) 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三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
    工務局長兼任;委員十四人,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 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 本府財政局局長。
 (三) 本府教育局局長。
 (四) 本府建設局局長。
 (五) 本府農業局局長。
 (六) 本府社會局局長。
 (七) 本府地政局局長。
 (八) 本府勞工局局長。
 (九) 本府計畫室主任。
 (一○) 本府主計室主任。
 (一一) 本縣衛生局局長。
 (一二) 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一三) 本縣交通旅遊局局長。
 (一四) 本縣文化局局長。

四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公共工程課課長兼任之,協助
    召集人綜理小組業務。

五  本小組視事務需要不定期開會。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
    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持;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主持會
    議時,應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本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
    出席。但必要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會議。

六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七  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  本小組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諮詢顧問,並依本府規定程序僱
    用約聘僱人員及單工若干人,協助辦理相關業務。

九  本小組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執行過程需進行內部整合與外部協調,由
    本府工務局擔任幕僚作業單位,並由本府計畫室彙整列管案件定期提
    報本小組,以有效發揮協調列管整合功能。

一○  本小組執行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編列預算支應。

一一  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