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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5: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觀光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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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本市觀光產業,增進市民休閒
    生活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觀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本市觀光發展政策之審議。
(二)本市觀光發展策略之指導。
(三)協助本市推動中部各縣市觀光聯盟相關事項。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主辦觀光活動之審查及統籌協調事項。
(五)本府與民間團體合作舉辦觀光活動之策劃及推動事項。
(六)本市觀光相關資訊之交換及服務宣導事項。
(七)本市觀光地區經營管理之督導考核。
(八)推展國內、外旅遊計畫政策之審議。
(九)本市街頭藝人及其他展演屬性活動之評審。
(十)其他觀光事務有關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遴派適
    當人員兼任;委員十九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
(一)交通部觀光局代表一人。 
(二)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代表一人。 
(三)國立美術館代表一人。 
(四)本府民政處處長。 
(五)本府教育處處長。 
(六)本府交通處處長。 
(七)本府新聞處處長。 
(八)本市文化局局長。 
(九)具有文化、經貿、外交、觀光專長之學者專家四人。 
(十)觀光產業從業人員五人。
四、本會委員之任期二年,連聘(派)得連任。本會委員出缺補聘(派)
    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相關業務主管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
    之命,綜理會務。置副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襄理執行
    長綜理會務。置幹事三至五名,辦理本會相關業務。
六、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
    相關學者專家、觀光產業從業人員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開會時,由
    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七、委員會議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本會決議事項中涉及本府各處
    業務相關事項,應由本府各處指派專人辦理。
八、本會得依委員專長及業務實際需要分組,各組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
    員、委員二至三人組成。委員不以參加一組為限,各分組由委員推舉
    一人為召集人,自行集會討論議題,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新聞處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