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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確保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下稱本法)之適用,落實揭弊者身分保密
、案件受理、登錄、分案、調查及結案之程序,特訂定本處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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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處理要點所稱之揭弊者,係指依本法向本處提出檢舉(陳情)者。
前項揭弊者應適用之保密等程序,依檢核結果續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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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處受理揭弊案件,依本法第3條、第5條、第6條第1項及第17條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一般陳情檢舉程序辦理,不適用本法相
關程序:
(一)揭弊者未具名。
(二)明顯未具公部門或準公部門身分關係。
(三)具有本法第6條第1項及第17條排除適用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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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案件之方式包括現場、電話、書面、電子郵件及他機關移轉案件
。各受理方式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現場及電話受理:
1、確認身分適格
(1)受理案件時,初判揭弊者有適用本法之可能,且揭弊者
同意適用本法之規定者,應請揭弊者填寫「受理公益揭
弊者保護法案件檢核身分適格事項表」(下稱身分適格
表),並依本處理要點規定續處。
(2)現場受理時,應使揭弊者在身分適格表簽章;電話受理
時以朗讀內容之方式予揭弊者回答,並載明「本件為電
話檢舉,內容以朗讀之方式詢答並經揭弊者確認」。
2、真實檢舉紀錄製作
(1)現場受理者,應於適當場所進行訪談並採隔離措施,全
程連續錄音或錄影製作真實檢舉紀錄,錄音或錄影檔需
燒錄成光碟附卷。
(2)電話受理者,全程錄音並製作真實檢舉紀錄,錄音檔需
燒錄成光碟附卷。
(3)真實檢舉紀錄應記載揭弊者及被揭弊者身分、事件發生
時間、地點及具體行為方式,並確認揭弊者有無本法第
18條不得領取揭弊獎金之條件。
3、化名檢舉紀錄製作
(1)對揭弊者製作相關檢舉紀錄時,除揭弊者依本法第16條
第4項表示放棄保密措施外,經揭弊者請求以代號製作
筆錄或文書時,應請揭弊者至現場製作「真實檢舉紀錄
」,並另製作「化名檢舉紀錄」、「化名與真實年籍對
照表」及「受理揭弊案件真實年籍對照表(信封封面)」
等。
(2)如揭弊者依本法第16條第4項放棄保密措施,應使其簽
署「放棄保密措施同意書」,如為非現場受理案件,僅
能以電話與其聯繫者,應全程錄音並製作「公務電話紀
錄」,錄音檔需燒錄成光碟附卷。
(3)於筆錄或各項文書中隱蔽揭弊者之姓名、性別、出生年
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
接方式識別其個人之資料;檢舉內容亦應去識別化,不
得使揭弊者身分可得被特定。
(4)受理人員應將化名與真實年籍對照表以信封袋彌封,並
於信封封面浮貼受理揭弊案件真實年籍對照表(信封封
面)後,於封口加蓋職章。
(二)書面、電子郵件、上級政風機構及他機關移轉案件:
有關書面、電子郵件、上級政風機構及他機關移轉案件,其初
判案件性質程序依本注意事項第5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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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處於分文註記轄區承辦人員時,依本法之規定初判案件為疑似揭弊
案件者,均應以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案件分文袋(下稱分文袋)彌封,
並在封面加註「本案為疑似揭弊案件」。
本處總收文人員接收分文袋後,不得開拆,取號分案後交由單位專責
人員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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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單位專責人員應依分文袋封面顯示資訊登錄於案件總登記簿,並於登
記簿中註記係屬揭弊案件或疑似揭弊案件,俾依本法第6條第1項及第
2項規定寄發受理及調查結果通知。
案件受理調查後,如認非屬揭弊案件,應簽奉處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
將該案解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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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辦人員接獲蓋有「本案為疑似揭弊案件」之分文袋或於檢視案件時
,認應有適用本法時,應踐行下列程序:
(一)依「辦理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案件初核表」(下稱初核表)進行
初核,初核結果係勾選「揭弊案件」或「疑為揭弊案件」之案
件,於機關內部陳核時,應以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案件送文袋密
封後逐級陳核,並簽奉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同意。
(二)承辦人員依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自受理日起20日內通知揭弊
者已受理案件,至遲應於揭弊者促請辦理後10日內補行通知。
(三)經核定屬適用本法之案件,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揭弊或疑為揭弊案件如非本處權責:
於簽辦後應依本法第4條第4項規定,將案件以密件雙封套
移送至權責機關。內封套須註記「本案為揭弊案件,應由
有權人員或經指定人員拆封,並請注意保密規定」等文字
,移轉案件應以分繕公文或另行單獨通知揭弊者案件業經
移轉。
2、揭弊或疑為揭弊案件如屬本處權責:
案件應於受理日起6個月內以揭弊者指定之方式將調查結
果通知揭弊者,如未於前開期限內辦理完畢仍應通知,至
遲應於揭弊者促請辦理後10日內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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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處理要點規定之通知程序如下:
(一)以公文方式通知時,應注意保密程序,採密件雙封套郵寄,且
不得使用具有機關名稱之封套。
(二)以電話通知時,應作成電話紀錄並全程錄音,將錄音檔燒錄成
光碟附卷歸檔。
(三)以電子郵件通知時,應將通知公文掃描後,設定密碼以夾帶附
件方式傳送予揭弊者。該案除揭弊者依本法第16條第4項表示
放棄保密措施外,列印附卷之電子郵件紙本應將可得辨識揭弊
者身分之收件人或其他欄位資訊加以隱蔽。
(四)揭弊者依本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以代號製作筆錄或文書者,
其通知程序適用本處理要點第4點第1項第3款第3目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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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處理要點於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發布施行後,依其規定及實
務需要,適時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