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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29 17: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生人字第1140011547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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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規劃及督導各單位執
    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管理,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保障人
    員安全與健康,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五條規
    定,設置本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人員指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
    定之本局人員。
三、本要點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係指對本處公務人員基於其身分及
    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心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
    保護措施,並應考量基於職務性質、性別、年齡、身心障礙或女性
    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二年等因素之特殊需要。
四、本會置委員七人,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處長就本處人員
    及學者專家聘(派)兼之。
    前項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處參加公務人員協會之會員人數超過本處預算員額五分之一,且
    不低於三人時,本會委員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
    經該協會推薦具會員身分者三人,由處長圈選之。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
    予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得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本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五、本會任務如下:
    (一)督導檢查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公場所之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督導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於機
          關網頁公開。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處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處人員遭受生命、身心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不法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造。
    (九)職場霸凌申訴之處理。
    (十)督導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六、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七、本處各單位對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之推動,應依工作職掌分配表 
    (如附表)確實辦理。
八、本處各單位依本要點提供所屬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所
    需之經費於年度預算內勻支。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
    生防護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奉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