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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
與辦理員工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處理,特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
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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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本局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
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
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本局員
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之判斷,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被害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二)對被害人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
關因素。
(三)對被害人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悔改有據及其他
相關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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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應設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處理職場霸
凌申訴事件,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副局長擔任召集人,其中本局人
員以外之相關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委員中互相推派一人代理召集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如委員於任期中因故不克繼續擔任委
員,新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之任期屆滿為止。
本局參加臺中市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之會員人數達三十人
以上或超過本局預算員額五分之一,且不低於三人時,防護委員會委
員應有一人為協會代表;其代表之指派應經協會推薦具協會會員身分
者三人,由局長圈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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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應設置職場霸凌申訴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
他指定之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指派專人於辦公日每日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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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員工遭受職場霸凌,得由本人或委任代理人填具職場霸凌申訴書
(如附件一)向防護委員會提出之申訴;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如附
件二)。如行為人為本局局長,應向臺中市政府提出申訴。
前項規定提起申訴之期限如下:
(一)被申訴人屬非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
者,不予受理。
(二)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
者,不予受理。
本局接獲職場霸凌之申訴時,應即通知臺中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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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日內,召開防護委員會會議,決定是否受
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予受
理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訴人,並副知臺中市政府。
職場霸凌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防護委員會接獲申訴應不予受
理:
(一)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安衛辦法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申訴撤回書如附件三)。
(六)已逾申訴期限。
前項第五款規定撤回之申訴,本局認有必要者,得本於職權繼續調查
處理。
申訴事件如屬職場霸凌以外之其他不法侵害事件,應以書面通知申訴
人將改依安衛辦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有關不法侵害事故處
理,並簽陳局長指定專責人員啟動相關行政調查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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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防護委員會受理申訴之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前項規定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外部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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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與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調查、處理及決議人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
十二條各款規定情形者,應自行迴避,申訴人亦得以行政程序法第三
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事由申請迴避,如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者,
本局應命其迴避。
本局人事、主計、政風人員為職場霸凌事件行為人時,亦應要求其迴
避或採取適當措施,確保申訴調查過程客觀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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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於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或至遲自申訴人提起申訴時起,應採取
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
1、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2、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
護措施。
3、對行為人為適當之處理。
(二)非因前款規定情形而知悉時:
1、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2、依被霸凌者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依被霸凌者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4、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辦公場所。
職場霸凌行為人涉及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者,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
行調整職務之必要時,本局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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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超然獨立,秉持客觀、公正及專業之原則,
給予申訴人、被申訴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其他相關人員時,調查小組應全程錄音
或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二)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並提供相
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
(三)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
(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調查人員及參與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之人員就申訴人、被申訴人、協助
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違者按情節
輕重予以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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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
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前項規定調查報告應送防護委員會,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二)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證人與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
之查驗。
(五)處理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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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防護委員會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為
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將決定結果交由本局以書面敘明
理由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調查報告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本局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併
同職場霸凌處理程序檢核表,函送臺中市政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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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局應依決定結果,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懲處及研提改善作為,並
副知臺中市政府。
申訴事件經調查屬實決定成立者,本局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訴人
為適當之懲處、調整職務或其他適當處理,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
督,避免再度發生職場霸凌或報復情事;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
處理建議,為必要之處理。
申訴事件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濫訴或誣告之事實者,亦得審酌處理
建議,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追究責任或其他
適當處理。
當事人對申訴決定不服時,得按其身分依適用法令提起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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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局應將職場霸凌申訴事件處理及檢討改善情形,運用適當場合或
會議進行公開宣導,並應持續協助與關懷個案後續情形,得視當事
人需要,透過員工協助方案(含諮商輔導)等機制,協助轉介相關
專業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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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局對於在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或處理程序中,為申訴、作
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前項規定所稱不當之差別待遇,指解僱、降調或其他損害其依法所
應享有之權益等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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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為積極防治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本局應定期舉辦或鼓勵員工參與
相關教育訓練:
(一)一般人員,建議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1、本局職場霸凌防治政策及申訴處理機制。
2、職場霸凌基本認知、因應及相關法令。
3、其他與職場霸凌防治有關之教育,如增進人際關係、溝通
技巧等。
(二)主管人員,除參與前款規定教育訓練內容以外,建議教育訓練
內容如下:
1、增進同理心、情緒管理、壓力調適、溝通技巧、領導管
理、危害預防等能力。
2、瞭解近年常見職場霸凌之案例。
(三)本局處理職場霸凌事件或有管理責任之人員,除參與前二款規
定教育訓練內容以外,建議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1、熟悉職場霸凌防治相關法令規定。
2、瞭解機關防治責任。
3、職場霸凌事件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4、其他與職場霸凌防治有關之教育,如:覺察及辨識權力差
異關係、被害人協助及權益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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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防護委員會及調查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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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要點未規定者,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安衛辦法、各機關公務人
員執行職務遭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