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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法制局)為建構法制局健康友善之職場
環境與辦理員工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特依公務人員執行職
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
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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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法制局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
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
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法制
局員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之判斷,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被霸凌者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二)對被霸凌者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
相關因素。
(三)對被霸凌者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悔改有據及其
他相關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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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制局設法制局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
會)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並公開揭示職場霸凌之申訴專責單位及
管道。
(一)專責單位: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專責單位為人事室、適用勞動
基準法人員專責單位為秘書室。
(二)專線電話:(○四)二二二八九一一一分機二三○五○。
(三)傳真號碼:(○四)二二五四九一二○。
(四)電子信箱:tclabpersonnel@taichung.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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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制局員工遭受職場霸凌,得以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向法制局提出
申訴。但被申訴人為法制局局長時,應向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提出申訴。
(一)以書面提出申訴者,申訴人或其委任代理人應填具申訴書(如附
件一),另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如附件二)。
(二)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申訴者,受理時應作成書面紀錄,向申訴人或
其代理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提起申訴之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申訴人屬非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
者,不予受理。
(二)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
者,不予受理。
法制局接獲職場霸凌之申訴時,應即通知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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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制局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日內,召開防護委員會會議,決定是否
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受
理者,應於書面通知內敘明理由,並副知本府。
職場霸凌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制局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安衛辦法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如附件三)。
(六)已逾申訴期限。
前項第五款規定之撤回申訴,法制局認有必要者,得本於職權繼續調
查處理。
申訴案件如屬職場霸凌以外之其他不法侵害事故,應於書面通知內一
併通知申訴人將改依安衛辦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處理,並簽
陳局長指定專責人員啟動相關行政調查作業及採取適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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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防護委員會受理申訴之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前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部
成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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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如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者,防護
委員會應命其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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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制局於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或至遲自申訴人提起申訴時起,應採
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
1、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2、視申訴人需求及案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
護措施。
3、對被申訴人為適當之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1、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2、依被霸凌者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依被霸凌者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4、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辦公場所。
職場霸凌行為人涉及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者,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
行調整職務之必要時,法制局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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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超然獨立,秉持客觀、公正及專業之原則,
給予申訴人、被申訴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時,調查小組應全程錄音或錄
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二)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並提供相
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
(三)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
(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調查小組人員及參與調查或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之人員就申訴人、被申
訴人、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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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
時,得延長一個月,法制局並應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前項調查報告應送防護委員會,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二)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證人與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
查驗。
(五)處理建議。
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調查小組通知限期配
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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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防護委員會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為
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將決定結果交由法制局以書面載
明理由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調查報告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併同職
場霸凌處理程序檢核表,函送本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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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制局應依決定結果,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懲處及研提改善作為,
並副知本府。
申訴案件經調查屬實決定成立者,法制局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訴
人為適當之懲處、調整職務或其他適當處理,並予以追蹤、考核及
監督,避免再度職場霸凌或報復情事發生;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
酌處理建議,為必要之處理。
申訴案件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濫訴或誣告之事實者,亦得審酌處理
建議,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追究責任或為其
他適當處理。
當事人對申訴決定不服時,得按其身分依適用法令提起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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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法制局不得對職場霸凌案件中申訴、作證、提供協助或相關人員為
不當之差別待遇。
前項不當之差別待遇指解僱、降調或其他損害其依法所應享有之權
益等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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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法制局應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處理及檢討改善情形,於適當場合進
行公開宣導,並應持續協助與關懷個案後續情形,得視當事人需
要,透過員工協助方案(含諮商輔導)等機制,協助轉介相關專業
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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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法制局應舉辦或鼓勵人員參加相關教育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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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防護委員會及調查小組所需經費由法制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