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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供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孕婦於產檢、產後回診及嬰兒預防保
健醫療之交通補助,以保障孕婦及嬰兒之健康與安全,打造本市友善
生育環境,特訂定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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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之執行機關,分工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統籌機關、訂定實
施計畫、編列經費、審查申請案件資格及受理民眾諮詢、系統
維護及管理、辦理車隊簽約及核銷事宜。
(二)臺中市政府數位發展局:建置孕婦管理系統及乘車金使用管理
系統(含派發孕婦卡)、整合相關資訊系統。
(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協助宣導、請本市各區衛生所及醫療院所
配合於孕婦健康手冊張貼申請行動條碼。
(四)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計程車業者媒合及管理、乘車爭議處理。
(五)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協助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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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所稱孕婦指經由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核准設立之
醫療院所檢查出妊娠中,且領有孕婦健康手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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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每次懷孕限申請一次:
(一)設籍本市之孕婦。
(二)配偶設籍本市之非本國籍孕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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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前點規定之補助對象(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線
上辦理申請: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二)申請人為非本國籍孕婦者,持有效之居留證及配偶之國民身分
證正、反面。
(三)孕婦健康手冊。
(四)最近一次產檢收據或診斷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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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方式、標準及效期:
(一)補助方式:透過台中通APP派發電子乘車金,申請人搭乘本計
畫合作計程車,以電子乘車金抵用車資,乘車範圍限於本市、
苗栗縣、彰化縣及南投縣內。
(二)補助標準:每次懷孕補助電子乘車金六千點,每一點折算新臺
幣一元,補助三十趟次,單趟補助上限為二百點(賸餘點數不
累計),其餘車資由申請人改以其他方式支付。
(三)使用效期:自電子乘車金核發日至預產期後六個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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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停止補助資格,未使用之乘車金自次月一日起失
效:
(一)申請人本人或非本國籍孕婦之配偶遷出本市。
(二)申請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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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若以詐欺、偽造文書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社會局得
不予補助或撤銷原補助資格,並追繳溢領補助,涉及刑責者,移送司
法機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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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合作計程車車隊名單由社會局公告,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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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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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