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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23 07: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孕婦乘車補助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2 月 08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社婦字第1140031784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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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供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孕婦於產檢、產後回診及嬰兒預防保
    健醫療之交通補助,以保障孕婦及嬰兒之健康與安全,打造本市友善
    生育環境,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之執行機關,分工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統籌機關、訂定實
          施計畫、編列經費、審查申請案件資格及受理民眾諮詢、系統
          維護及管理、辦理車隊簽約及核銷事宜。
    (二)臺中市政府數位發展局:建置孕婦管理系統及乘車金使用管理
          系統(含派發孕婦卡)、整合相關資訊系統。
    (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協助宣導、請本市各區衛生所及醫療院所
          配合於孕婦健康手冊張貼申請行動條碼。
    (四)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計程車業者媒合及管理、乘車爭議處理。
    (五)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協助宣導。
三、本計畫所稱孕婦指經由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核准設立之
    醫療院所檢查出妊娠中,且領有孕婦健康手冊者。
四、本計畫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每次懷孕限申請一次:
    (一)設籍本市之孕婦。
    (二)配偶設籍本市之非本國籍孕婦。
五、符合前點規定之補助對象(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線
    上辦理申請: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二)申請人為非本國籍孕婦者,持有效之居留證及配偶之國民身分
          證正、反面。
    (三)孕婦健康手冊。
    (四)最近一次產檢收據或診斷證明書。
六、補助方式、標準及效期:
    (一)補助方式:透過台中通APP派發電子乘車金,申請人搭乘本計
          畫合作計程車,以電子乘車金抵用車資,乘車範圍限於本市、
          苗栗縣、彰化縣及南投縣內。
    (二)補助標準:每次懷孕補助電子乘車金六千點,每一點折算新臺
          幣一元,補助三十趟次,單趟補助上限為二百點(賸餘點數不
          累計),其餘車資由申請人改以其他方式支付。
    (三)使用效期:自電子乘車金核發日至預產期後六個月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停止補助資格,未使用之乘車金自次月一日起失
    效:
    (一)申請人本人或非本國籍孕婦之配偶遷出本市。
    (二)申請人死亡。
八、申請人若以詐欺、偽造文書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社會局得
    不予補助或撤銷原補助資格,並追繳溢領補助,涉及刑責者,移送司
    法機關辦理。
九、本計畫合作計程車車隊名單由社會局公告,修正時亦同。
十、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
十一、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