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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梧棲區公所辦理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補助弱勢發放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梧區社會字第1130021194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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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梧棲區公所為落實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以下簡稱
    台電促協金)照顧梧棲區(以下簡稱本區)內居民之意旨,依據臺 
    中市梧棲區公所辦理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補助作業計畫(
    以下簡稱本所台電促協金計畫)第七點關懷弱勢族群及臺中市政府  
    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規定,特訂定本規 
    範。
 
二、補助弱勢所需資金,就當年度台電促協金於預算獎補助項下,發放  
    本區區民團體意外保險、區民身故關懷金及區民生活扶助等,於十
    一月份結算後仍有餘裕時運用之。
 
三、發放之補助對象:
    弱勢族群係指當年度於九月份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發放各項社會
    福利補助之對象及本區列冊之獨居老人。但因最近三個月內,遭受
    天然災害、意外事故、重病或突發家庭變故,導致生活陷入困境者
    ,優先救助之。
 
四、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事故證明文件或里長證明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新式戶口名簿(全戶人口)或戶籍謄本(三
          個月內)。
    (三)郵局或梧棲農會存摺封面帳號影本。
    (四)依關懷社會弱勢族群之各項社會福利發放清冊補助者,得依
          當年度九月份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發放清冊為依據,不須
          再提供上述(一)~(三)文件。
 
五、補助發放方式:
    (一)申請者提供文件資料,經審查資料不齊全者,得通知民眾補
       正,未能補正者視為放棄,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二)依關懷社會弱勢族群之各項社會福利發放清冊補助者,得依
          當年度九月份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發放清冊,造冊送審,
          免再提出申請。
六、補助金額:
    本補助金額得依發放年度台電促協金,於十一月份經結算剩餘時,
    每人原則補助新臺幣伍佰元整,並得視實際情形調整發放,或以實
    物、物資替代發放之。
 
七、申請人之申請資格及檢附文件如有隱瞞或不實者,應負刑事及民事
    等法律責任,並應將所領補助款繳回。
八、本規範未盡事宜者,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經費處理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