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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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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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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二、設籍臺中市之中央機關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
性法人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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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前條機構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得向教育局申請獎助:
一、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與輔導。
二、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之研習活動。
三、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之親職教育。
四、特殊教育校園宣導活動。
五、其他有助推動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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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獎助者,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講師鐘點費。
二、教材費。
三、場地費。
四、其他經教育局核准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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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獎助者,應依教育局公告之申請期限,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下列資料,向教育局提出:
一、核准立案證書影本。
二、辦理特殊教育事項之計畫書。
前項第二款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實施依據、目的、對象、人數、內容、期程、時間及地點。
二、經費預算明細:含自籌款、申請其他政府機關獎(補)助之項
目及金額。
三、預期效益。
四、其他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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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教育局得邀請學者專家進行申請案件之審查,於當年度預算額
度內核定獎助金額,審查結果由教育局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經核准獎助者,每年以獎助一件申請案為限,獎助金額以不超
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原則。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受獎助金
額額度之限制:
一、依法令規定接受各機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
二、申請獎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
三、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
為辦理第一項規定事項,教育局得另定審查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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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經核准獎助者,應於獎助案件辦理完竣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齊
下列文件,向教育局申請撥款,並辦理核銷及經費結報作業:
一、領款收據。
二、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支出機關分攤表及各項支用單據。
三、成果報告(含活動照片)。
前項實際支出總經費低於核定計畫總經費者,教育局應按原核
定計畫獎助比例減少獎助金額。
教育局審核後,得將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支用單據退還受獎助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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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經核准獎助者,應按核定計畫執行。教育局並得派員查核執行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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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教育局得撤銷或廢止獎助,並應以書面行
政處分命其繳回獎助之全部或一部: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當方法申領獎助。
二、未依核定計畫執行。
三、重複申領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獎助。
前項經教育局撤銷或廢止獎助之機構或團體,自撤銷或廢止獎
助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辦法之相關獎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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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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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教育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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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