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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管理本局及所屬機關監視錄影系統,以充分發揮其效能及維護
場域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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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調閱及複製定義如下:
(一)調閱:指目視查閱監視錄影系統攝錄之影音資料。
(二)複製:指以攝影、錄影或其他方法備份影音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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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及所屬機關管理之監視錄影系統,適用本要點。但公園及綠地監
視錄影系統調閱標準作業流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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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單位應定期檢查及保養維護監視錄影系統,確保設備運作正常、
時間準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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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影音資料之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影音資料至少應保存二十一日,倘有無法保存上開留存日數、
攝錄影像模糊,或已逾使用年限設備機種,應視其堪用程度逐
年編列預算辦理汰換。
(二)影音資料應予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如有發現不當使用或洩密情事,應依法追究行政或民、刑事責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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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影音資料之調閱與複製,應依下列程序申請:
(一)內部調閱、複製:本局及所屬機關各單位如因公務需要調閱或
複製影音資料,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敘明事由及指明特
定時段、地點,並會辦該機關政風室,經管理單位主管核准後
始得調閱、複製。
(二)外部調閱、複製:
1、外部調閱:各公務機關因公務需要調閱影音資料,應以公文
載明法令依據、申請目的、範圍及用途,向管理
單位提出申請,並會辦該機關政風室,經管理單
位主管核准後始得調閱。
2、外部複製:各公務機關因公務需要複製影音資料,應以公文
載明法令依據、申請目的、範圍及用途,向管理
單位提出申請,並會辦該機關政風室,經管理單
位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複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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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調閱、複製之申請表或公文及所檢附文件應至少留存一年以備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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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奉首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