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為執行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一條有關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
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家防中心)。 |
|
三、設籍臺中市之市民或居住於臺中市之非本國籍人,屬性騷擾防治法所
規定之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且經家防中心評估有補助需求者,得依
本要點申請補助。
本要點之申請人為被害人本人、配偶、法定代理人。但配偶、法定代
理人為加害人者,不得為申請人。
|
|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心理輔導費用。
(二)法律訴訟費用。
(三)其他經 家防中心評估認有必要之費用。
|
|
五、本要點各項補助項目之補助標準及應備文件,如附表。
|
|
六、申請補助者,應於下列期間填具申請表,並依前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向家防中心提出;逾期未申請者,不予補助:
(一)心理輔導費用:輔導結束後三個月內。
(二)訴訟費用:接獲司法文書之日起三個月內。
(三)律師費用:自委任之日起至接獲司法文書後六個月內。
(四)其他經家防中心評估認有必要之費用:自家防中心評估認有補助
必要之日起三個月內。
|
|
七、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相同性質補助者,不予補助。
|
|
八、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補助者,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
已領取補助者,撤銷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另涉及刑責者移送司
法機關。 |
|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家防中心編列預算支應。
|
|
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家防中心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