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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22: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教育網路中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課字第1130065256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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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學術網路連線服務(以下簡稱各連
    線單位),推展網際網路資通安全管理、應用服務及教育行政數位化
    作業,並提供全市教師與學生豐富之數位教育學習資源,特依國民教
    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規定,設臺中市教育網路中
    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配合臺灣學術網路之整體政策及應用服務之業務推動。
    (二)維護各連線單位之網路暢通及其相關服務之建置。
    (三)協助各連線單位防治網路色情、暴力等不當資訊之過濾,保護連
        線學校學生避免接觸對身心有害之資訊。
    (四)規劃及辦理推廣本中心運行服務之相關活動與競賽。
    (五)維護本局核心資通系統運作及資通安全防護。
三、本中心依業務設置下列分組:
    (一)資通安全組: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不明之存取、使用、控制
        、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以確保其機密性、完整
        性及可用性;辦理本中心資通安全通報、協助稽核學校資通安全
        管理及危機應變管理。
    (二)網路機電組:機房管理與維護、連線單位之網路流量統計分析、
        IP之分配管理及網路領域名稱系統(DNS)之管理,規劃、設計
        網路架構、監控網路運作狀態,以確保網路安全及穩定運作。
    (三)系統發展組:規劃及維護管理雲端校務系統、學校集中式官網系
        統、教育服務網、師生學習帳號及相關系統。
    (四)行政管理組:規劃及執行管理本中心維運經費、公文收發、資產
        及空間管理、綜合辦理本中心各項行政作業。
    (五)資訊教育組:研究及規劃本中心資訊教育發展策略、辦理本中心
        運行服務之相關活動、辦理資訊組長與網管人員增能培訓。
四、本中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二人,並得依業務需求,置專業工作
    人員、諮詢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五、召集人及副召集人,除有特殊情形外,由本局就具中心業務專長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聘兼之,並得支領兼職費。
    本中心之諮詢人員,由本局就具中心業務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本中心之專業工作人員,由本局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具下列各款
    條件者擔任:
    (一)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
    (二)符合本中心業務專業需求。
    (三)其他本局指定之條件。
    本中心其他工作人員由第一項至前項以外人員兼任。
六、本中心人員任期及聘任規定如下:
    (一)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
        期屆滿前,經本局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
    (二)前款人員於聘任期間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局得解聘,不受任
        期之限制。
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經遴選通過,以部分時間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
    專業工作人員每週應擇固定時間不排課,以共同規劃及執行工作計畫
    。
    專業工作人員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者,由本局訂定考核指標,組
    成考核小組,分別予以考核。
    前項考核結果為優良者,依相關規定予以奬勵。
九、本中心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並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年度工作計
    畫報本局核定;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本局審核。
十、本局應協助建置本中心之辦公及活動處所,並提供本中心運作之軟硬
    體設備及支持教師專業發展所需資源。
十一、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