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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21: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資源中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小字第中市教小字第1130063722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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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
    例所定事項,並協助非山非市學校之教育發展,提供學生適當教育措
    施,特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
    運作辦法)第十條及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
    費作業要點規定,設臺中市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資源中
    心(以下簡稱區域中心),推動臺中市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
    整體發展相關事項,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偏遠地區學校: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四條及偏遠地
          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報教育部核定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一)非山非市學校:非偏遠地區學校,而經教育部核定教育資源需
          要協助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三、區域中心任務如下:
    (一)協調所轄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所需人力,統合規劃學
          校行政減量相關業務運作。
    (二)結合社區相關社政、家庭及民間單位,強化偏遠地區學校及非
          山非市學校之家庭教育功能,並建立學校與社區溝通的平臺。
    (三)蒐集及分析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學生學習及適應問題
          (含裁併校學生),並提示相關因應機制。
四、區域中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二人,並得依業務需求,置專業工
    作人員、諮詢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除有特殊情形外,由本局就具中心業務專長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聘兼之,並得支領兼職費。
    諮詢人員,由本局就具中心業務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工作人員,由本局就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專業工作人員以
    外之人員聘兼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
    滿前,由本局予以考核;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
  前項人員於任期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局得解聘(改派),不受前
    項任期之限制。
五、區域中心專業工作人員遴選方式及資格如下:
    (一)由本局組成遴選小組辦理公開遴選。
    (二)遴選資格:
           1、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
           2、符合區域中心業務專業需求。
           3、其他本局指定之條件。
  前項遴選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宜,由本局載明於簡章並公告之。
六、區域中心應每月召開工作會議,並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年度工作
    計畫報本局核定;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本局審核。
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經遴選通過,以部分時間擔任專業工作人員者
    ,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
  專業工作人員每週應擇固定時間不排課,以共同規劃及執行工作計畫
    。
    專業工作人員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者,由本局訂定考核指標,組
    成考核小組,分別予以考核。
    前項考核結果為優良者,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九、本局應鼓勵專業工作人員參與與其任務相關之專業提升研習活動,以
    精進專業知能。
十、本局應協助區域中心建置辦公及活動空間,並提供教師專業發展所需
    教學媒材及設備器材。
十一、區域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及本局編列預算
      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