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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21: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中字第1130065199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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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職業試探教育,特依國民
    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
    條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學區域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
    中心作業要點規定,設臺中市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以下簡稱職
    探中心),推動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之職涯試
    探課程,並訂定本要點。
二、職探中心任務如下:
    (一)發展職業試探與生涯規劃議題相關之課程資源。
    (二)支持學校推動課程及教學,辦理職業試探、產企業現況、職人
          精神、生涯規劃及技藝教育相關等增能研習,以提供教師課程
          教學相關知能。
    (三)辦理區域學校職業試探課程及體驗活動,或結合寒暑假期間辦
          理區域學校學生營隊或活動。
三、各職探中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並得依業務需求,置專業
    工作人員、諮詢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除有特殊情形外,由本局就具中心業務專長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聘兼之,並得支領兼職費。
    諮詢人員,由本局就具中心業務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工作人員,由本局就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專業工作人員以
    外之人員聘兼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
    滿前,由本局予以考核;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
  前項人員於任期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局得解聘(改派),不受前
    項任期之限制。
四、職探中心專業工作人員遴選方式及資格如下:
    (一)由本局組成遴選小組辦理公開遴選。
    (二)遴選資格:
           1、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
           2、職業試探及生涯規劃或相關專長者。
           3、其他本局指定之條件。
  前項遴選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宜,由本局載明於簡章並公告之。
五、職探中心應每月召開工作會議,並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年度工作
    計畫報本局核定;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本局審核。
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經遴選通過,以部分時間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
    專業工作人員每週應擇固定時間不排課,以共同規劃及執行工作計畫
    。
    專業工作人員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七、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者,由本局訂定考核指標,組
    成考核小組,分別予以考核。
    前項考核結果為優良者,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八、本局應鼓勵專業工作人員參與其任務相關之專業提升研習活動,以精
    進專業知能。
九、本局應協助職探中心建置辦公及活動空間,並提供教師專業發展所需
    教學媒材及設備器材。
十、職探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及本局編列預算支 
    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