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營造優質職場,提供免於
性騷擾之工作與服務環境,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採取適當之
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
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訂
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及權勢性騷擾,係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及性
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之情形。 |
|
三、本所應妥適利用公開集會、電子郵件或內部文件等方式,加強對員工
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本所就下列人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一)員工應使其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
(二)擔任主管職務、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
每年定期參加相關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以各級主管及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專責人員或單位成員
為優先。 |
|
四、本所應採行適當措施,建立友善之工作環境,提升性別平權觀念,消
除工作與服務場所內源自於性或性別之敵意因素,並就所屬公共場所
及公眾得出入場所,定期檢討相關空間及設施,以提供本所員工及受
服務人員免於性騷擾之工作與服務環境。 |
|
五、本所所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
處公開揭示。
前項公開揭示應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可隨時取得資料之
方式為之。 |
|
六、本所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之管道如下,並將相關資訊於網路及工作場
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一)專線電話:04-23933800分機605。
(二)專用傳真:04-23910249。
(三)專用電子信箱:m3137@taichung.gov.tw。
(四)專責單位:人事單位。 |
|
七、本所於知悉員工有發生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
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1、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
擾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之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
之變更。
2、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
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3、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
調查程序。
4、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於進行
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由其具指揮監
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或服務機關停止或調整其職務。
5、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
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
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
補發。
6、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
戒或處理。
7、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
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1、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2、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
其提起申訴。
3、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
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三)因接獲被害人陳述知悉性騷擾事件,而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者
,機關仍應依第二款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四)本所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性騷擾事件發生當時
知悉或發生後知悉者,應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
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之維護:
1、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
2、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3、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
|
八、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任
一方之機關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採取第七點所定立
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任一方之機關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以書面、傳真、口頭或
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機關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
(二)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
|
九、本所受理性騷擾之申訴,應成立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稱
申處會) 調查決定處理之。
前項申處會應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所首長指定機
關內公務人員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
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前項委員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人員,且女性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
之一。
申處會開會時,應有全體人數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人數過半
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
十、發生性騷擾事件,性騷擾之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得以言詞、電子郵件
或書面提出申訴。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理人員或單位應作成
紀錄,經向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
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服務機
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之年月日。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
號、職業、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之年月日。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
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職業、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之年
月日。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性騷擾事件發生或知悉之時間。
前項作成之紀錄不合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受理單位應通知申訴
人或其代理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為本所員工,且其行為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
騷擾事件者,被害人得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期限向本所提
出申訴。
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為本所首長者,如屬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之性騷
擾事件,應向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提出申訴;如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
性騷擾事件,應向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訴。
本所接獲申訴時,如屬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應至勞動
部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以下稱通報系統)通報。 |
|
十一、機關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等相關人員,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保護當事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對
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
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二)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證據。
違反前項者,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報請本所依法
懲處並解除其聘(派)兼。 |
|
十二、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迴避,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
1、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等相關人員,其
本人為申訴人、被申訴人,或與申訴人、被申訴人有配偶
、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等親內之姻親或家長、家
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2、前目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就同一申訴事件雖不具
前目關係但因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處理、調查或
決議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
及事實,向申處會申請迴避;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
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3、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申處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
決定前,應停止處理、調查或決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
仍應為必要處置。
4、第一目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而未經申訴人或被申訴
人申請迴避者,應由申處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二)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
1、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人員於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
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該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
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2、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得申請迴
避︰
(1)有前目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3、前目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處會為之,並為適當
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
書。
4、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於申處會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
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5、調查人員有第一目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
請迴避者,應由申處會命其迴避。 |
|
十三、申處會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申處會應自接獲性騷擾申訴事件後,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
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
,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二)申處會得指派成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小組成員以
三至五人為原則,其中女性成員之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並得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具備性別意識之專家學者擔任。
(三)申處會或調查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
說明,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有詢問當事人
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
助。
(四)調查結束後,應將調查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並載明理由,移
送申處會審議處理。
(五)屬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
1、申處會應參考前款調查結果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
懲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2、前目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3、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應至通報系統通報處理結
果。
(六)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
建議,移送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辦理。 |
|
十四、性騷擾申訴事件調查之結果,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屬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
1、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
2、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事實認定及理由。
4、處理建議。
(二)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
1、性騷擾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之敘述。
2、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被申訴人、申訴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4、相關物證之查驗。
5、性騷擾事件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 |
|
十五、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如係權勢性騷擾以外之事件,
任一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調解。本所
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
助其向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調解。
調解期間,除依申訴人之請求停止調查外,調查程序繼續進行。 |
|
十六、性騷擾事件提起申訴後,得於處分作成前,以書面撤回申訴。
前項撤回申訴後,如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不得就同
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第一項撤回如委任代理人提出者,受委任人應有特別代理權。 |
|
十七、本所逾期未作成調查結果或當事人不服申訴調查結果,得按其身分
依適當之法令提起救濟。 |
|
十八、本所各級主管不得因本所員工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
僱、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違反者,如經查明屬實,將視情節
輕重予以必要之處分。 |
|
十九、本所員工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應送交考績委員會或相關成績
考核會為適當之懲處、懲戒或處理。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事件,
應至通報系統填報懲處、懲戒或處理結果;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
者,除對受誣告者應為回復名譽之處置外,亦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
處理;其涉及刑事責任者,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
二十、本所對於性騷擾申訴事件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處、懲
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
|
二十一、申處會委員及調查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撰寫調查報告書,得
支領撰稿費,非本所之兼職委員出席會議時並得支領出席費。 |
|
二十二、申處會所需經費由本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
二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及臺中
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等相關法
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