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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營造優質職場,提供免於性騷
擾之工作與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處理措施,
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以
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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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及所屬各區衛生所之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除法令另有規
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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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性騷擾及權勢性騷擾,係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及性
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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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適用於行為人或被害人為本局及所屬各區衛生所員工之性騷擾
事件。但不包括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之校園性騷擾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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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及所屬各區衛生所各級主管對於其所屬員工,或員工與員工相互
間及與求職者間,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他員工造
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
、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主管對下屬或求職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
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做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
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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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性騷擾之調查,除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認
定外,並得綜合審酌下列各款情形:
(一)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嗅聞他人身體任何部位;強
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任何部位為之,亦同。
(二)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
、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三)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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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及所屬各區衛生所就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設置專線電話(04-2526
5394分機5824)、傳真(04-25159926)、專用信箱(wmwt6nra@taichung
.gov.tw),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且指定人員
或單位負責性騷擾之申訴、調查及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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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及所屬各區衛生所應責各單位主管妥適利用集會、廣播、電子郵
件或內部文件等各種傳遞訊息之機會與方式,加強對所屬員工有關性
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本局及所屬各區衛生所就下列人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一)員工每年應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相關之線上課程至少一小時
。
(二)擔任主管職務以及性騷擾申訴事件處理人員 (含性騷擾申訴處理
委員會成員) ,每年應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相關之線上課程
至少二小時。
前項教育訓練,針對前條指定之人員、簡任層級以上人員、各單位主
管,優先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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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將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一)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1.協助申訴人保全相關證據,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
2.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3.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 申訴人受性騷
擾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 人工作條件作不利之變更。
4.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醫療、心理輔導、法律協助、
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5.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
查程序。
6.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
或處理。
7.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
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1.協助被害人保全相關證據,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
2.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3.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4.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提
起申訴。
5.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6.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醫療、心理輔導、法律
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本局因接獲被害人陳述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惟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
者,本局仍將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任一
方機關,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採取第二項所定立即
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任一方機關於知悉性騷擾情形即應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
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二)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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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及所屬各區衛生所應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
檢討其空間及設施,避免性騷擾之發生。
本局及所屬各區衛生所知悉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
騷擾事件,應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事件發生當時知悉:
1、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
2、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3、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二)事件發生後知悉: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三)必要時得採取下列處置:
1、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2、避免報復情事。
3、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
4、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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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局將以保密方式處理性騷擾之申訴及作成決議,確保雙方當事人
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
之待遇。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有關人員,對於知悉之內容應負保密責
任,不得對外洩漏。違反者,應即終止其參與並依規定懲處或處理
。
本局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設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成員由考績委員兼任,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
人士,且女性成員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之比例。於處理申訴事件時,
並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調查之,其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
業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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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首長涉及性騷擾事件,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者,應向具指揮
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提出申訴;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者,應向市府主
管機關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下稱社會局提出申訴。
各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
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由其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
級機關或服務機關停止或調整其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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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或被害人為本局(含所屬各區衛生所)員工者,
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向行為人所屬機關
提出申訴。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書
面紀錄,經向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
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
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服務
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
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
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性騷擾事件發生及知悉之時間。
(六)申訴日期。
申訴不合前二款規定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十四日
內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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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訴人向本局提出性騷擾之申訴時,得於本局決議通知書送達前,
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但
申訴人撤回申訴後,同一事由如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仍得再
提出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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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局接獲申訴後,將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由申訴調查小組
進行調查,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申訴調查小組調查之結果,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並將移送性騷擾
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由考績委員兼任)審議處理:
(一)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事實認定及理由。
(四)處理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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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應保護當事人與受
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對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
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外,應予保
密,且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證據。
違反前項規定者,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主席將終止其參與該性騷
擾申訴事件,本局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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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申訴事件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
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
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申訴事件之調查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申訴事件之調查單位為之,並
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
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調查單位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
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調查人員有第一項規
定情形不自行迴避,且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調查單位命
其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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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
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
明,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除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
外,應避免重複詢問。
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申訴事件調查,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
會應參考申訴調查小組之調查結果,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
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其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本局應自接獲性騷擾申訴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
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本局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至勞動部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通報
;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並應至勞動部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
系統通報處理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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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事件,本局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
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
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調查完成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移送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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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為本局(含所屬各區衛生所)之員工,其性騷擾
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應將調查結果送交考績委員會為適當之懲處或
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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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局(含所屬各區衛生所)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
,以確保懲處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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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等相關法
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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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及申訴調查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
非本局職員兼任之委員及成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及出席會議,得
依規定支領撰稿費或出席費,前述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
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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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