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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財產字第1130065820號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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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使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經管之市有公用
    財產無償提供使用有所依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管理機關經管之市有公用財產,已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二十五條規定,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於不出具使
    用權同意書之前提下,得無償提供下列公共、公務或公益使用,並訂
    定契約約定使用者不得有營利行為:

    (一)政府機關執行消防、警察、海關、移民、檢疫、安全檢查業務、
        置放環保、消防車輛或消防器材。

    (二)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戶外運動場所及設備、行人步道、自行車道
        、路燈、交通號誌、指示標誌、公車候車亭、護欄、護坡、箱涵
        、管線、監測或測試設施。

    (三)短期提供下列使用:
         1、政府機關舉辦公益、節慶活動、政令宣導、軍事、防災等演
            習活動或依法配合管理機關執行業務。

         2、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舉辦公益活動。
    前項第三款所稱短期,指使用期間在一年以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