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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本館聘任人員之遴聘,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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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聘任人員指副研究員、組長及助理研究員。但不包括以公
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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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館副研究員比照講師或助理教授等級聘任,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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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教育部採認之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得有藝術相關學科之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在教育部採認之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得有藝術相關學科之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
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
者。
(三)曾任藝術相關學科之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
著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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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館組長及助理研究員比照講師等級聘任,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在教育部採認之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得有藝術相關學系之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在教育部採認之研究所畢業,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從事藝術相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經驗
,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三)在教育部採認之獨立學院或大學畢業具有學士學位或其同等學
歷證書,曾從事藝術相關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
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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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館聘任人員由本館遴選合格人員,經本館聘任人員評審委員會評審
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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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館聘任人員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為二年。初聘者自到職日起
至當年底未滿一年者,聘期至當年底為止。但自到職日起至當年底未
滿三個月者,聘期至次年底為止。
初聘人員自到職日起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及格者,聘期依前項
規定。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核定前應送聘任人員評審委員會審議,
始得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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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館聘任人員之敘薪、福利補助、退休、保險及撫卹等事項,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副研究員,比照大專院校講師或助理教授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組長及助理研究員,比照大專院校講師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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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館聘任人員之聘任與改聘作業及考核規定,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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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