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龍井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管理公務車輛,提高使用
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車輛,指供公務而管理使用之各種車輛。 |
|
三、本要點所稱公務車輛,為本所所有之汽、機車。依用途區分為以下三
種:
(一)區長公務座車:專供區長公務使用之車輛。
(二)公務車:區長公務座車以外供各課室業務上使用之車輛。
(三)公務機車:供各課室執行公務使用之機器腳踏車。 |
|
四、本要點所稱之本所各類使用公務車輛之人員定義如下:
(一)保管人:因公務需要或管理需求有配置及保管特定公務車輛或機
車之人員。
(二)借用人:因公務需要申請調派公務車輛(以汽車為主)之人員,得
與保管人為同一人。
(三)駕駛人:執行該次公務實際駕駛公務車輛之人員,得與保管人或
借用人為同一人。 |
|
五、本要點所稱管理使用,指公務車輛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及
上述第四點人員之使用管理等事項,管理單位為本所秘書室。 |
|
六、公務車輛,除區長公務座車得視公務行程實際需要彈性運用及停放處
所外,其他車輛均應停放於指定地點管理。非本要點配置及保管公務
車輛之人員,因公務推動需要得依本要點規定向管理單位申請派車。 |
|
七、申請調派公務車輛,應符合下列用途:
(一)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二)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三)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四)其他緊急事故或突發事件。 |
|
八、借用人申請調派公務車(僅汽車),應事先填寫派車單(如附件一)由管
理單位核派始可行駛;行駛前應依相關規定實施清潔及安全檢查,確
保行車安全,並應將執行業務及行車狀況詳細記載於行車紀錄表(如
附件二),使用完畢後將行車紀錄表交車輛管理單位收執,設簿管理
事項則由本所秘書室辦理。
區長公務座車之行車紀錄表應另設簿管理,由區長室詳細記載並於每
月五日(遇國定例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前送交車輛管理單位檢視。 |
|
九、上班時間以外或國定例假日,借用人因公必須借用車輛者,除依程序
申請派車外,並應檢附詳細派車單(同第八點)並經借用單位主管核章
後逕洽車輛管理單位辦理。如遇公務緊急事件需用車輛者,得逕洽車
輛管理單位調派,但事後應補辦申請手續。 |
|
十、公務車輛行駛地點以派車單所填地點為限,不得挪為私用,借用人如
因公務需要臨時改赴他處,事後應補填派車單。原則上公務車輛當日
使用完畢即應返回指定地點,如需連續使用二日以上(含二日)需報請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
|
十一、公務車輛於行駛路程中發生故障,應立即通知管理單位協助處理,
但情況緊急不立即處理有危害生命或公共安全之虞者,得由駕駛人
先行做必要處理,但應於事後依規定補辦請修手續。
公務車輛機件損壞或需維護保養時,應由管理單位按行車紀錄表或
依規定程序申請車輛請修,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始得送
廠檢修,但情況緊急或已於廠內檢查得知損壞者,為求效率得於檢
修後補辦請修手續。 |
|
十二、公務車輛管理單位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及第三人責
任險,或其他有必要性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之保險,並
定期辦理車輛檢驗作業。 |
|
十三、公務用車保管人、借用人及駕駛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酗酒或於車內從事傷風敗俗之行為。
(二)不得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
(三)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並通知管理單位。
(四)不得裝載易燃、爆裂及危險物品。如因特殊公務需求,報經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自身儀容保持整潔,服裝應符合規定。
(六)愛惜車輛,保持車體內外清潔,並做好一級保養工作。
(七)遵守交通法令並注意行車安全。
(八)不得私自搭客載貨、盜賣零件、油料或私用公務車。
(九)禁止超載。
(十)服從任務指派,並專心駕駛車輛。
(十一)禁止兼營車輛相關之業務。
(十二)不得為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
|
十四、保管人、借用人及駕駛人違反前點規定辦理者,車輛管理單位除依
規定簽請議處相關違規人員外,若涉及違法情事者,移請政風單位
查辦。 |
|
十五、車輛管理單位應不定期盤查清點公務車輛是否停放本所指定地點並
做成紀錄,如有非公務執行期間未停放指定地點之情形,應請保管
人、借用人或駕駛人說明情況,如有交代不清或涉嫌私用及違反規
定之情形,依規定簽請議處,情節嚴重者移請政風單位查辦。 |
|
十六、各公務機車之保管人原則上自行運用保管機車,但使用車輛前往加
油站加油時,應將加油後之之單據粘貼於消耗油料登記表(如附件
三)並填上車號、加油日期、里程數及加油數量金額(如有請非保管
人之駕駛人協助加油者亦同),於次月五日(遇國定例假日順延至次
一上班日)前送交當月資料至管理單位備查,當月無加油者可免交。
本消耗油料登記表由管理單位保存至少五年。
如為公務汽車之借用人或駕駛人前往加油站加油,已於第八點之行
車紀錄表紀錄里程數者,僅需繳回該次加油單據至管理單位備查。 |
|
十七、各單位公務車輛(含機車)保管人、借用人或駕駛人,對所保管、借
用及駕駛之公務車輛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如有遺失或毀損,除因
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查明屬實者外,應負賠償責任,並
應於遺失或毀損之日起三個月內賠償完畢(按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
之)。 |
|
十八、本所各公務車輛(含機車)停放位置平面圖如附件四,請依指定地點
停放,如有第九至十一點或其他原因未能停放者,應主動告知管理
單位。 |
|
十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車輛採
購作業及管理使用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