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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烏日區烏日資源回收廠回饋金補助區民身故關懷金發放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烏區社字第1130021455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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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烏日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烏日資源回收廠回饋金照
    顧設籍一定期間區內居民之意旨,依據臺中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
    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區民身故關懷金( 以下簡稱關
    懷金)發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發放對象及標準:遺屬符合下列規定經申請發給身故關懷金。
    (一)身故者已連續設籍於本區滿二年以上,且死亡發生於一百十四年
        一月一日(含)之後,發給新臺幣(以下同)六萬元整。
        身故者因婚姻遷入設籍本區且死亡發生時配偶已連續設籍本區滿
        二年者,其死亡發生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含)之後,不受滿二
        年之限制,發給六萬元整。
        身故者為設籍本區之現役軍人,其死亡發生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一
        日(含)之後,不受滿二年之限制,發給六萬元整。
    (二)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前設籍本區者,死亡發生時已連
        續設籍滿四個月以上未滿二年者,發給三萬元整。
        身故者為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前因婚姻遷入設籍本區
        且死亡發生時配偶已連續設籍本區滿四個月以上未滿二年者,不
        受滿四個月之限制,發給三萬元整。
        身故者為設籍本區之現役軍人,其死亡發生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含)之前,不受滿四個月之限制,發給三萬元整。
三、關懷金申領人順位:
   (一)配偶。
   (二)子女:同順位二人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領。
   (三)孫子女:同順位二人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領。
   (四)父母:同順位二人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領。
   (五)兄弟姐妹:同順位二人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領。
   (六)祖父母:同順位二人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領。
 
四、符合本作業規定第二點之本區區民身故後,申請人(依第三點規定順
    位)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關懷金:
   (一)身故關懷金申請書。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一份。
   (三)身故者除戶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四)申請人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五) 申請人印章。
   (六)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領據。
   (八)具領切結書。
   (九)其他應附之證明文件。
五、關懷金申領方式:
    依本規定第三點順序之申領人檢齊第四點文件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經本所審核通過並完成會計程序後發給關懷金。
六、申請關懷金者,應於法定死亡證明書登載死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請人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領關懷金之情事,本所除依法追回已請領
    之關懷金,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