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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市有社會住宅租金違約金分期繳納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都住服字第1120183616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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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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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辦理臺中市市有社會住宅承租人因無力一次繳清積欠之
    租金或違約金(以下簡稱欠款),申請分期繳納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政府
    住宅發展工程處(以下簡稱住宅處)。
三、臺中市市有社會住宅承租人或其共同居住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
    欠款移送強制執行前申請分期繳納,並以一次為限:
    (一)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二)為特殊境遇家庭。
    (三)領有急難救助或急難紓困補助。
    前項共同居住者,係指臺中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者
    。
    第一項第一款以申請日為準;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申請日前六個
    月內,經政府機關核准者為限。
四、申請欠款分期繳納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住宅
    處提出申請:
    (一)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之影本。
    (二)符合前點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分期繳納之期數,依下列標準為之,且每期以一個月計算:
    (一)欠款未滿新臺幣五萬元者,最長得分六期繳納。
    (二)欠款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最長得分九期繳納。
    (三)欠款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最長得分十二期繳納。
 
六、經核准分期繳納者,其違約金計收至申請日之前一日止。
    經核准分期繳納者,如有一期未按時繳納,視為全部到期,應即將欠
    款餘額全數繳清,並補繳申請日之次日起至繳費日或契約關係消滅之
    日止之違約金。

 
七、經核准分期繳納者,應於每月十日前繳納分期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