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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本局橋梁養護及督導作
業,確保橋梁養護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督導業務之進行,特訂
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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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督導作業,每次抽查一座本局轄管園區內橋
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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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或其指定之簡任級主管人員兼任。設副
召集人一人,由業務單位主管擔任之。並聘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擔任
外聘督導員。
本小組於督導前簽奉局長核定後成立。
第一項小組成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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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督導作業內容如下:
(一)辦理本局橋梁養護業務督導。
(二)其他臨時交辦橋梁督導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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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導項目為維修工法妥適性及養護作為積極度:
(一)受查橋梁最近一年內維修契約書圖文件、維修紀錄及相關竣工圖
說,供本小組查核其維修工法適當性及確實性。
(二)受查橋梁當年度最近一次檢測紀錄中,針對劣化類型所填建議維
修工法之適當性。
(三)受查橋梁現地缺失有無養護或管制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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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年五月一日起,由本局適時啟動本小組機制,於召集人依第二點擇
定抽查橋梁後,通知受督導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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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辦理橋梁養護督導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領隊,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督導當日由領隊率小組成員,會同受督導單位及相關人員赴橋址現地
督導,於督導後假適當場所檢視書面資料,並召開檢討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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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應依橋梁督導結果評分,年度平均成績達甲等(八十分以上)者
,本局得就受督導人員予以敘獎;平均成績為乙等(七十分至七十九
分)者,本局將視需求加強督導,當年度抽查之橋梁成績未達七十五
分者,將列為次一年度督導重點;平均成績為丙等(六十九分以下)或
連續兩年督導成績未達七十五分者,本局得簽辦懲處。
前項獎懲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
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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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應將歷次督導內容做成紀錄,並彙整保存至少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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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督導評分表等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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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及外聘委員出席費,由本局相關費用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