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遭受急難之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社會住宅住戶安居,使不致因急難而影響居住權利,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救助對象為領有急難救助或急難紓困之本市社會住宅承租人或
其共同居住者。 |
|
三、本要點救助分級標準:
(一)第一級:領有急難救助或急難紓困金額計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給
予二期承租本市社會住宅固定金額租金減免。
(二)第二級:領有急難救助或急難紓困金額計新臺幣一萬零一元以上
、兩萬元以下者:給予三期承租本市社會住宅固定金額租金減免。
(三)第三級:領有急難救助或急難紓困金額計新臺幣兩萬零一元以上
者:給予四期承租本市社會住宅固定金額租金減免。
前項固定金額額度依承租人承租房型定之:
(一)一房型:減免新臺幣三千元整。
(二)二房型:減免新臺幣六千元整。
(三)三房型:減免新臺幣九千元整。 |
|
四、本府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救助目的。
(二)救助對象及資格條件。
(三)救助分級標準及額度。
(四)救助方式。
(五)應檢附文件。
(六)申請方式。
(七)辦理機關(並註明聯絡地址及電話)。
(八)其他必要事項。 |
|
五、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與本府簽訂之社會住宅契約書。
(二)以申請當月回推,政府機關於六個月內核發之急難救助或急難紓
困函文。
(三)其它必要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急難救助或急難紓困函文,同一函文僅得申請本救助一
次。 |
|
六、審查及救助程序如下:
(一)本府應就申請人檢附之文件,審查其承租事實、房型、應減免金
額及期數。
(二)經審查通過者,依核定減免之金額及期數,於社會住宅租賃費用
(含租金、管理費及車位使用清潔費)抵扣,不以現金發放。 |
|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救助之處分,受救助者
應於作成撤銷或廢止處分之日起兩個月內繳回全部或部分救助款項:
(一)不符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條件。
(二)檢附不符本要點第五點規定之文件或不實文件。
(三)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
前項負返還義務之人因經濟狀況或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者,於行政
執行前,得向本府申請分期繳納,期數以十二期為限,一個月為一期
。 |
|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