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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霧峰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使員工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
者間之互動有所遵循,進而建構優良組織文化,以確保依法行政,並
維護區公所人員應有之專業形象,特訂定本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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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員工倫理責任:
(一)本所員工執行業務時,應恪守法規,並考量整體社會利益與群眾
福祉,確保公共工程之品質與安全。
(二)本所員工應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正當合法執行職務,不得假借職
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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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員工不得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有下列行為:
(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於辦理採購過程中洩漏招標文件、底價
、領標及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評選委員名單、各評選委員之評
分或序位評比表,以及其他依法應保密之文件。
(二)不得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爭。
(三)不得從事公務外之不當接觸。
(四)不得利用職務關係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五)不得接受飲宴應酬及其他免費或優惠招待。
(六)不得不當辦理補助申請、變更設計、展延工期或追加預算。
(七)不得從事不實之監造、查驗、估驗、竣工、驗收或工期計算。
(八)不得未依採購契約規定事項辦理逾期或其他違規之扣罰行為。
(九)不得未依規定辦理工程及材料機具設備之檢(試)驗。
(十)不得以借款、標會等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陞遷、退休等機會索
取財物,且應避免有業務外之金錢往來。
(十一)不得利用公務或公餘時間,為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僱用、
從事繪圖、測量、勘驗或送件等行為。
(十二)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媒介工程、財務或勞務案件,亦
不得有私自借牌之行為。
(十三)不得要求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提供私人勞務,或由與執行
職務具利害關係者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人或家屬。
(十四)不得安排親屬於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處任職、投資或其他
形式之圖利行為。
(十五)不得涉足賭場、酒吧、舞廳、有女(男)陪侍或其他不妥當場所。
(十六)不得接受請託關說而為違反法令或契約規定之行為。
(十七)其他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不正利益者均應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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