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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強化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及保障外
送員之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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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但本
自治條例所定事項涉及本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由各
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外送員於本市從事外送服務者,其外
送平台業者適用本自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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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平台:指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提供
消費者購買商品,並提供外送員選擇就消費者購買之商品
進行外送服務之平台。
二、外送平台業者:指設置前款平台而營業之廠商。
三、外送員:指透過外送平台應用程式,前往消費者指定之廠
商領取商品,運送至消費者指定本市轄內地點並交付之外
送服務從業人員。
四、外送服務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台應用程式上線接受消
費者購買商品之訂單時起,至外送員將商品依消費者指示
而交付之時止之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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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成立提供外送服務契約後,外送平台業
者應以自己之費用,以外送員為被保險人,依下列各款規定投保傷
害保險:
一、意外傷害致失能或死亡之保險,最低保險金額新臺幣三百
萬元。
二、意外傷害之醫療保險,實支實付型之最低保險金額新臺幣
三萬元,日額支付型之最低保險金額每日新臺幣一千元。
外送平台業者應將前項保險契約之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交付外送
員收執,並應於提供外送服務契約存續期間內,維持前項保險契約
之效力。
外送平台業者應備置第一項之要保及保險人所交付同意承保資
料,保存至保險期間屆滿後至少六個月,並將外送員投保項目公開
揭示,有異動時應於七日內更新。
外送平台業者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已納保之外送員人數報本
府備查。
外送平台業者未履行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義務前,不得使外送
員提供外送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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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外送平台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期間及區
域,應停止從事外送服務,並通知外送員。但有正當理由,認無顯
著或可預見風險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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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外送員於從事外送服務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送平台業
者應於明知或可得而知該情事之時起八小時內通報臺中市勞動檢查
處: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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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外送平台業者提供或參與食品運送服務,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一名以上管理衛生人員,並符合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公
告之一定比例管理衛生人員及衛生教育訓練時數。
二、指派管理衛生人員管理外送員及運送容器之衛生。提供外
送服務期間應逐日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供衛生局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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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外送平台業者對於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於其提供外送服務前,
施以職業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交通安全教育訓練課程各一小時以
上;對於已加入之外送員每年至少施以一次在職教育訓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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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訂單前,應向外送員揭露每筆
訂單報酬之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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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平台介面明確揭示下列各款事項:
一、商品價格、服務費或運費之金額。
二、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三、外送平台業者得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機制。
四、商品遲延交付之處理方式。
五、交付商品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及商品損壞之處理方式
、收退費用及賠償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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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府應將外送員於本市發生交通事故之相關統計資料,按季
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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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外送平台業者應保存下列電磁紀錄至少五年,有關機關於必
要時得依法調閱之: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二、廠商接受訂單之時間及內容。
三、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時間、地點及內容。
四、消費者之付款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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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外送平台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
二、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有關機關依本自治條例所
為之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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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七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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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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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八條、第十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
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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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二條至前條規定,於外送平台業者未
與外送員成立提供外送服務契約,而由第三人與外送員成立者,
於該第三人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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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