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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3: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后里區公所員工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互動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后區政字第1110014299號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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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后里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使員工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
    者間之互動有所遵循,進而建構優良組織文化,以確保依法行政,並
    維護員工應有之專業形象,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所員工倫理責任:
    (一)本所員工執行業務時,應恪守法規,並考量整體社會利益與群眾
        福祉,確保施政之品質與安全。
    (二)本所員工應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正當合法執行職務,不得假借職
        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利益。
三、本所員工不得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有下列行為:
    (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於辦理採購過程中洩漏招標文件、底價
        、領標及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評選委員名單、各評選委員之評
        分或序位評比表,以及其他依法應保密之文件。
    (二)不得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爭。
    (三)不得從事公務外之不當接觸。
    (四)不得利用職務關係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五)不得接受飲宴應酬及其他免費或優惠招待。
    (六)不得不當辦理變更設計、展延工期或追加預算。
    (七)不得從事不實之監造、查驗、估驗、竣工、驗收或工期計算。
    (八)不得未依採購契約規定事項辦理逾期或其他違規之扣罰行為。
    (九)不得未依規定辦理工程及材料機具設備之檢(試)驗。
    (十)不得以借款、標會等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陞遷、退休等機會索
        取財物,且應避免有業務外之金錢往來。
    (十一)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媒介工程、財務或勞務案件,亦
          不得有私自借牌之行為。
    (十二)不得要求廠商提供私人勞務,或由廠商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人
          或家屬。
    (十三)不得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廠商處任職、投資或其他形式之圖
          利行為。
    (十四)不得有任何賭博行為或出入酒店等不正當場所。
    (十五)不得接受請託關說而為違反法令或契約規定之行為。
    (十六)其他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不正利益者均應拒絕。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