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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辦理逕流分擔計畫之擬訂及審議,設臺中市政府逕流分
擔審議會(以下簡稱本審議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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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審議會任務如下:
(一)逕流分擔評估報告之審議。
(二)逕流分擔計畫擬訂、檢討修訂及變更之審議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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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或市長
指定之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局長兼任
;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代表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代表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六)經濟部水利署代表一人。
(七)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代表一人。
(九)專家、學者一人至五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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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審議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本審議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由臺中市政府補聘(派)之,補聘(
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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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審議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
,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得指派機關其他人員代表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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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審議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
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審議會委員對於會議事項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所
定迴避事由時,應依法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
數。
出席委員對於決議事項有不同意見,得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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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審議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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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審議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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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審議會所需經費,由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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