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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為落實臺中市公立樹葬區之管理
及輪葬事項,提昇樹葬品質與周邊環境景觀,並維護土地資源永續發
展,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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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民政局,並以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以下簡稱
生命禮儀處)或臺中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為執行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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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適用範圍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公告啟用之公
立樹葬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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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樹葬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骨灰須經研磨處理,並埋入生命禮儀處或區公所指定之位置。
(二)骨灰埋入時,應遵循公墓管理人員指示,以一層骨灰一層培養土
(含溶磷菌)及有機物(如花卉或枯葉)分層堆疊方式進行。
(三)生命禮儀處或區公所得依樹葬區之範圍及特性劃分區域,並規劃
各區域之穴位埋葬數量。
(四)達穴位埋葬總量之區域,不開放民眾使用,以利骨灰分解,並依
第五點規定辦理輪葬作業。
(五)其他樹葬實施作業,由生命禮儀處或區公所依現場狀況採適當方
法處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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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樹葬區之輪葬,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樹葬區內各區域均達穴位埋葬總量時,應辦理更新輪葬;其輪葬
範圍及期間,由生命禮儀處或區公所公告之。
(二)經公告辦理輪葬之區域,由公墓管理人員挖掘該區域之穴位後,
續行提供民眾申請樹葬。
(三)樹葬區內之土地有凹陷或不平者,由生命禮儀處或區公所填土補
充,並視草地生長實際情形實施除草作業。
(四)其他輪葬作業,由生命禮儀處或區公所依現場狀況採適當方法處
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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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民政局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