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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本局)差勤管理,
維持辦公紀律,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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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規範對象如下:
(一)本局編制內公務人員。
(二)技工、工友、約聘僱人員、約用人員、業務助理與行政助理。
前項第二款之人員,各用人單位如因特殊任務需求而排除本要點全部
或部分適用時,應擬定管理計畫,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可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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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勤時間規定如下:
(一)上班時間原則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為準,但得採彈性上下班,
其彈性時間依臺中市政府規定辦理。中午休息時間為十二時至下
午一時。
(二)本局採上午上班簽到、下午下班簽退及中午不簽到退為原則,其
在彈性時間內到班者,以其實際簽到時間,扣除中午休息時間,
覈實計算八小時,為其下班簽退時間。
(三)彈性上班時間係於彈性時間內至辦公場所簽到,如超過彈性時間
簽到者,則須請假且不具彈性,請假時間以上午八時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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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差勤管理方式如下:
(一)本局簽到退方式得依科學技術之發展,採用按指紋、指形或臉形
辨識等方式為之(以下統稱簽到退),其因個人特殊體質無法辨識
者,得以本局指定之替代措施為之。
(二)本局員工除一級單位主管以上及經機關首長許可者外,每日上下
班及加班均應簽到退,差勤系統每日上午七時起開放上班簽到,
但上班起算時間,仍以彈性上班時間之起算時間為準。
(三)因公務需要於上班時間外加班辦理公務者,應於差勤系統申請加
班(加班請示時間須大於實際簽到時間),並應於加班時簽加班進
及加班結束後簽加班退。
(四)忘簽到退人員得於差勤系統提出「忘刷卡」申請,每人每月上限
為三次,每年上限為十二次,請於事實發生日隔日起三日內(不
含例假日)提出,逾期或逾次即無法申請,並須依規定申請適當
假別,否則以曠職論。
(五)每日上班時間未滿規定時數者,應於三日內補申請適當假別,逾
期者以曠職論。
(六)因公務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在本局簽到退加班時,應先專案
簽准並於差勤系統申請「無刷卡」加班後,以紙本方式簽到退。
(七)停電或簽到退器材故障等原因無法辨識時,到勤或退勤改以紙本
方式辦理並經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人事單位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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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便於民眾洽公,上班時間各單位應有適當人員在勤,其人選由各單
位自行指定或排定,不得因實施彈性上下班制度而影響業務之推動。
各單位應建立職務代理人名冊,並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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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差勤抽查方式如下:
(一)平時查勤:本局各單位主管應實施走動式管理,確實查察屬員勤
惰及辦公情形,並做適當處理,以維持良好之辦公紀律。
(二)不定期抽查:
1.人事單位每月應不定期派員至各單位抽查。
2.抽查人員至現場察看時,受查單位應派員會同並作成紀錄。
3.進行抽查時,無故未在勤之員工(以下簡稱當事人),請單位主
管與當事人連繫瞭解情況,並與抽查人員聯繫。經查未在勤者
,抽查人員將填寫查勤缺勤通知單予以告知,當事人應於通知
單內所填時間起算二十分鐘內向人事單位回報,逾時未回報或
屬無故擅離職守,以曠職登記。
4.人事單位每月應將抽查結果彙陳機關首長核閱;有待改進事項
,請受查單位及當事人改善,並予追蹤列管。
5.經抽查結果登記為曠職者,抽查人員應予曠職通知單通知,當
事人對結果如有異議者,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經服務
單位核轉人事單位簽陳核定,逾期不予受理。所陳述之理由經
查屬虛構者,除仍予曠職登記外,當事人及單位主管另依規定
懲處,並列入年終考績(核)之參考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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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差假申請規定如下:
(一)出差應事先於差勤系統填具出差單,經各單位主管批核後方得出
發。各單位主管派遣出差人員,應嚴格審核申請出差案件,並以
必須實地前往者為限,凡得以電話或文書處理者,不得派遣出差
。
(二)各項差假須以線上差勤系統提出申請並經單位主管批核,除緊急
或臨時事由,應先向人事單位或其單位主管口頭報備,並由同仁
代為申請或於事後補請差假。
(三)原他人之差假代理人,於同時段須請差假,申請代理轉移期間,
無法於差勤系統即時申請差假者,須填列臨時差假登記單控管並
經單位主管核章,事後仍須於差勤系統補辦理差假手續。
(四)差假結束後依規定須提出相關證明者,得先經單位主管批核後前
往目的地,但須於差假結束後三日內檢附相關佐證並逕附於差勤
系統或轉交人事單位備查。
(五)如有出國或連續申請事、病、休假三日以上之情形者,應先填具
請示單經核准後再上傳差勤系統,並於系統上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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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視實際需要由本局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