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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技工駕駛健康檢查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秘總字第1110073192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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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護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技工
    、駕駛(以下簡稱工友)身心健康,推動自主健康管理,預防疾病發
    生,期達到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健康檢查補助資格、對象及額度如下:
    (一)四十歲以上工友,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每次補助上限為
        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二)未滿四十歲工友,且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
        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者,每三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每次
        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未符前項資格之工友,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二年一次給予公假
    前往受檢。
    經勞動部公告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雇主應對在職勞工施行健康檢
    查規定之機關學校,其工友健康檢查應依該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等
    相關規定辦理。
三、前點所稱四十歲以上人員,指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滿四十歲者
    。
四、符合第二點資格之工友應事先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公假申請,並辦妥
    請假手續始得前往檢查,公假以一天為限且應以不影響公務為原則。
    公假由機關學校依工友之受檢證明文件核予。
五、實施健康檢查之項目,由工友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自行至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限於醫院及教學醫院)、經財
    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
    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之。第二點第二
    項人員亦同。
六、健康檢查費用由工友先行負擔,於當年度內填寫補助費申請表並檢附
    醫療院所或機構之健康檢查繳費收據正本,向服務機關學校申請補助
    ,逾期視同放棄。
七、補助對象於補助當年度已申請政府機關學校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者,
    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八、年度內留職停薪者於復職後始得申請本要點補助。年度內退休人員,
    應於退休前完成檢查,始得申請補助。
九、有關清潔隊員及測量助理,服務機關得視業務需要比照本要點辦理。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相關業務費項下勻支。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