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遏止逃漏,增裕市庫收入,並據以考核印花稅應稅憑證查核人員作業績效,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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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 獎懲對象: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工作實際承辦及規劃管控人員。 | 
	
		|  | 三、 成績計算方式 (一) 各分局成績評定標準依附表。
 (二) 各項成績分數加總即為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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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 獎勵標準 (一) 各分局經評比取前三名(以實際出力人員為敘獎對象)
 1、 總成績評定為第一名者,總嘉獎數三次(最高記功一次)。
 2、 總成績評定為第二名者,總嘉獎數二次。
 3、 總成績評定為第三名者,總嘉獎數一次。
 (二) 土地稅科規劃管控人員:規劃各類檢查作業計畫人員,敘嘉獎
 一次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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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 懲處標準 (一) 年度檢查目標家數未達百分之七十,承辦人員記申誡一次;具
 不可歸責事由者除外。
 (二) 年度檢查目標家數未達百分之六十,承辦人員記申誡二次;具
 不可歸責事由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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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 獎懲於年度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工作結束後三個月內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