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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眾捷運法第四十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應設置專業交通警察,爰依
法設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以下簡稱捷警隊),為釐定捷
警隊與轄區警察分局(以下稱轄區分局)管轄權責、案件受(處)理及
移送,並加強工作聯繫,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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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捷警隊依組織規程所定職掌,於下列區域行使職權:
(一)捷運沿線
1、高架部分:以高架建築結構物最外緣為界。
2、平面部分:以捷運系統結構物最外緣為界。
(二)捷運廠站:以捷運車站出入口階梯內、站體結
構物及機廠圍籬最外緣為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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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捷警隊任務如下:
(一)防護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維持場、站、車廂及行車秩序,保障
旅客安全。
(二)違反大眾捷運法案件勸導、告發、取締、調(偵)查。
(三)刑事案件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初步調(偵)查、犯罪預防
宣導,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具體措施。
(四)捷運行車事故與意外事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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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捷警隊與轄區分局處理案件之區域劃分:
(一)捷警隊職權區域範圍內違反大眾捷運法案件,由捷警隊受(處)
理。
(二)捷警隊職權區域範圍內發生之案件,由捷警隊初步受(處)理後,
移請轄區分局偵辦;移動車廂內發生之案件,以被害人或行為人
下車停靠站之轄區分局為管轄。
(三)捷警隊職權區域範圍外(含捷運沿線高架建築下之線形公園或綠
帶、站體外停車場)發生之案件,由轄區分局受(處)理及偵辦
。
(四)捷運高架下及捷運系統結構外之走道、人行道、廣場等開放空間
治安維護、交通事故、交通秩序整理、攤販、道路障礙,由轄區
分局受(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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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捷警隊與轄區分局處理案件之工作聯繫:
(一)捷運系統內相關之集會、遊行事件,由捷警隊先派員到場受(處
)理後,再通知轄區分局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辦理。
(二)捷運系統內遇有重大事故或突發事件,由捷警隊同步通報警察局
及轄區分局支援處理,並通知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中捷公司)緊急處置,捷警隊與轄區分局各依職權區域派員封鎖
、警戒及疏散旅客。
(三)捷警隊在職權區域範圍內受(處)理或查獲案件,由捷警隊負責
初步處理以釐清案情(如抄錄身分、封鎖管制現場、證物查扣及
蒐集相關證據等),填具移辦單移交轄區分局分駐(派出)所接續
偵辦,並指派處理員警同赴分駐(派出)所協助案件處理;另同步
協助向中捷公司申請調閱錄影監視影像及蒐集相關證據等資料,
併送交轄區分局分駐(派出)所偵辦。
(四)轄區分局接獲捷警隊移送案件後,應將處理情形(如通報單、移
送書、處分書及發生破獲紀錄表)副知捷警隊,以資建檔統計。
(五)捷運系統營運時間外,在捷警隊職權區域範圍內發生係屬捷警隊
任務案件時,由捷警隊通報轄區分局先到場處理,再移由捷警隊
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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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捷警隊與各轄區分局遇有管轄爭議時,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未能達
成協議時,報請警察局指定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