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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1: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烏日區公所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烏區秘字第1100006177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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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烏日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健全本所監視錄影系統之之設置
    管理,以充分發揮其效能及維護辦公處所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監視錄影系統,指本所為維護辦公處所安全自行設置之影
    像攝錄相關設備與系統。
三、本所監視錄影系統之設置,應以維護公共安全、社會秩序、預防及偵
    查犯罪有必要者為限,且應以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四、本所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單位為秘書室,負責監視錄影系統之申裝與管
    理,包括使用與維護保養及攝錄資料之建檔、調閱與複製。
五、秘書室應定期檢查及保養維護監視系統,並作成維護(修)紀錄,以確
    保設備之正常運作。
六、本所監視錄影系統應設定帳號、密碼,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各監視
    攝錄資料備份期限,為其主機備份容量之上限;其管理人員離職或調
    職後,對在職期間之攝錄資料仍應負保密義務。
七、司法警察機關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調閱或複製本所
    監視錄影系統攝錄資料之必要時,管理人員應予配合並遵守個人資料
    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製作專卷列管。
八、調閱或複製攝錄資料之影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他機關調閱:填具「臺中市烏日區公所監視錄影系統影像調閱申
        請表」(如附件),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秘書室派員陪同
        調閱或複製。
  (二)民眾調閱:需至警政單位報案後,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並
        填具申請表,經核准後由秘書室派員陪同調閱或複製。
九、本所監視錄影系統之攝錄資料,非因本要點第八點、其他法令規定或
    其他公務必要,嚴禁私自拷貝複製或任意公開散布。如發現有不當使
    用情事,則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十、本要點經本所區務會議通過後發函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